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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0人看过2024-01-17
    1.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已经认缴尚未缴足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内的股东,虽然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但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拥有公司的股份,在公司内部只是在行使部分股东权利时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利润分配请求权、新增资本的认购权。(按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只能以实缴出资比例享受,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 145人看过2024-01-17
    一、确认股东资格基本原则:形式化证据优先适用、实质性证据例外适用原则。
    1.形式化证据是通过一定的证据外观和载体予以识别的证据,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并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公示的证据:
    A.形式化证据包括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决议、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
    B.形式化证据不包括出资协议书、出资证明书、股份转让协议书等未经法定程序公示的证据;
    C.各种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原则上应当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原则。
    2.实质性证据是指投资者通过出资行为而取得的证据:
    A.出资证明;
    B.事实出资行为等。
    二、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及其行为的自治性文件,是确定股东权利义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
    1.公司章程是判定股东身份的主要依据;
    2.没有在公司章程记载为股东的人不具有股东资格;
    3.经过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与未经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
    A.发起人股东资格争议的,应以已登记的公司章程记载为准;
    B.股权受让股东资格争议的,应以新章程记载为准。
    三、工商登记并非股东资格取得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
    对于股东资格而言工商登记只具有宣示功能和公示意义,不具有设权的性质和功能。
    1.是否经过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也不影响受让人对股权的取得;
    2.工商登记与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发生冲突时,一般以被记载股东股东为真正股东,除非被记载股东存在被冒名顶替的情形。
    3.工商登记证明意义:
    A.对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股东的证明意义:设立登记中记载的股东名称或者姓名的人可以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和第三人主张其具有股东资格;
    B.对受让取得股权股东资格的人的证明意义:股权变动登记是已经成立的公司的一项法定义务,不能认定未经工商登记就不具有股东资格。
    四、股东名册是解决公司和股东之间关系的法律文件,具有对抗公司的功能(权利推定力):
    1.股东名册上被记载为公司股东的人仅凭该记载就可以主张自己为公司股东,而无须向公司举证自己的实质性权利;
    2.股东名册只是证权文件而非设权文件,公司可以相反证据推翻;
    3.股东名册未作记载的股东,并不必然不具有股东资格;公司不能仅以股东名册未记载为由而具有对抗真正权利人主张股东资格的效力。
  • 173人看过2024-01-17
    1、什么是出资瑕疵? 
    通俗地说,出资瑕疵就是公司设立或增资过程股东认缴的股份金额本应该要足额按期到公司账户,没按要求按时足额到账,或者到了公司账上,利用对公司控制地位,把股本金转出不用于公司经营。 
    除了资金不到位之外,还有承诺出资的财产价值不足、承诺出资的财产已交付给公司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承诺出资的财产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未交付公司使用等。当然也包括以无权处分的财产出资、以赃款/物出资等特殊形态。 
    2、股东瑕疵出资能否认其股东资格吗? 
    股东对公司有出资义务,但没有出资,并不影响其已存在的股东资格。股东资格依内外法律关系,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行政部门的登记予以确认。这些文件可以证明股东资格,但不证明股东已经履行出资义务。 
    3、瑕疵出资的法律后果 
    依据我国新《公司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在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下,由公司登记机关先责令改正,后再处以罚款等,而不是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同时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其他股东对瑕疵股东有关启动失权程序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我国,对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足的股东,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还没有法律依据启动失权程序,以否定瑕疵出资者的股东资格,更谈不上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即股东瑕疵出资并不能导致其不享有股东资格或者丧失股东资格。所以,一般情况下,确定某人是否享有该公司的股权,应看其是不是具有持有公司股份的约定,是不是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文件记载的股东,而不是看他有没有依法出资,这也是各国立法的通利。 
    综上所述,股东权利的行使是以是否具备股东资格为前提的,而非以股东是否实际出资为前提,瑕疵出资并不必然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
  • 129人看过2024-01-17
    隐名股东不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 
    相对于以股东私益权为目的的直接诉讼而言,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共益权而产生的间接诉讼,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制止损害公司的行力。但因为股东行使的是本应由公司享有的诉权,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该诉权谋取私剃,损害公司名誉、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法律对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加以限制。就股份有限公司,能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是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而且上述股东必须在起诉时以及起诉期间持续持有该公司的股份。
  • 139人看过2024-01-17
    工商登记本身不具有创造股东资格,工商公示仅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公司内部因挂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为股权归属发生争议时,应遵循实质要件优于形式要件的原则进行确认。出资证明书是股权确认的重要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确认股东资格的上述要件相关的证据相互之间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应当分析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属于公司内部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争议,还是基于公司外部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争议。在公司外部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当优先考虑形式要件;而当公司内部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则以实质要件为准而非工商登记。未工商登记但实际出资且公司章程记载的具有股东资格。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未签字亦未实际出资不具有股东资格,即使工商登记在册也不行。
  • 136人看过2024-01-17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是不得进行撤资的,股东要进行撤资只能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所以隐名股东要撤资的,首先要对自己股东身份的确认,然后再进行股权转让。 
    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不少人设立公司或者参与设立,或者受让公司股份,或者取得技术股、赠与股等,但是在行使股东权益时却遇到障碍,在很多情况下就需要对股权作出确认,也就是要确认其在公司的股东身份。 
    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数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确认股东资格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
  • 126人看过2024-01-17
    所谓隐名股东,以目前学者的普遍观点,是指由于某种原因或出于某种考虑,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资本的投资者与记载于公司工商登记材料、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中的主体不一致的投资现象,一般对于实际出资人称之为“隐名股东”,而对于未出资却具有股东资格的一方称之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或其他组织,是实际出资的一方,其出资是以显名股东的名义投入公司的,但隐名股东并非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
    因此,在当事人一致确认及隐名股东实质行使了其股东权的情况下,应认定隐名股东为公司的实际股东,相应的显名股东仅为名义股东。这种情况下的,股权转让是有效的。也应当适用按照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则。
  • 138人看过2024-01-17
    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需要准备:
    出资协议、股东资格证明等材料。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应当制作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选择隐名出资方式并代表他人持有股权的投资者,无权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隐名股东,是指为逃避法律或者其他原因,以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簿上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公司。相应地,表见股东(或注册股东)是指在工商登记资料中记载但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 125人看过2024-01-17
    一般来说,协议书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共同利益及第三人的利益,双方签名真实,就合法有效了。
  • 209人看过2024-01-17
    隐名股东可以通过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转化为显名股东。但是首先须征得公司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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