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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转让纠纷中的诉讼主体,根据纠纷性质的不同,其诉讼主体也是不同的,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纠纷

    涉及到转让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如请求履行转让合同,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解除转让合同,请求认定转让合同无效等等。这类纠纷主要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列合同的相对人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应列公司为第三人。

    (二)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

    这类纠纷需要结合公司法与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列出让股权的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东利益,一并追加为第三人。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

    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老股东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该规定体现了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维护和对老股东对公司贡献的承认。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回购纠纷的案由有:公司决议纠纷(包括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两种)、公司设立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发起人责任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公司合并纠纷、公司分立纠纷、公司减资纠纷、公司增资纠纷、公司解散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等等。
  • 100人看过2024-01-17
    处理质押的股权不需要交税。因为股权质押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股权质押没有发生流转及所得,不涉及流转税和所得税。如果是将股权质押,进行融资贷款则需要缴纳缴印花税。
    因此,股权质押不需要缴税。但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借款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并在税前扣除有限制性规定,应特别注意。
  • 100人看过2024-01-17

    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
  • 100人看过2024-01-17

    未生效合同与报批义务

    报批行为作为促成合同生效的一项重要义务,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间有着密切联系,因而其具有私法上的意义。在合同明确约定了报批义务的情况下,此类约定是否有效?就合同条款的内容而言,其核心内容是有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但于此之外,还有两类合同条款,这两类条款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其独立于合同的权利义务条款:一是促成合同生效的条款。在合同的生效以某一条件的成就为前提时,此种前提性的条款将独立于合同条款而事先生效。否则,就会陷入悖论,最终既无助于缔约目的的实现,也不利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二是在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时,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法律规定了后者,并未对前者作出规定。事实上,二者一个针对合同的“生前”,一个针对合同的“死后”;一个促成合同有效,一个解决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后所生的争议,均具有手段性特点,不同于当事人意欲通过合同实现交易目的、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其他合同条款,当然具有独立性。因此,合同未生效当然不影响报批义务条款的效力。故在当事人就报批义务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认为此种约定具有独立性,不受未生效合同的影响。此时,报批义务为合同的约定义务。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转让纠纷,公司能作为被告,但是也是分几种情况:

    (一)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纠纷

    涉及到转让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如请求履行转让合同,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解除转让合同,请求认定转让合同无效等等。这类纠纷主要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列合同的相对人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应列公司为第三人。

    (二)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

    这类纠纷需要结合公司法与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列出让股权的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东利益,一并追加为第三人。

    (三)股权善意取得引发的纠纷案件

    此类纠纷多产生于其他股东对于股权转让存在异议,一般是其他股东作为原告,而善意取得第三人与公司为被告。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确定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1、公司性质及发展阶段

    对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公司,定价方式则完全不同,主要是因为不同阶段的公司经营风险强弱的问题。

    对于初创期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给到员工的价格通常按照注册资本或初始投入进行定价,主要是因为未来公司的不确定性较大。而对于成长期的公司,公司已经有稳定的发展,这是实施股权激励定价通常按照净资产进行确定;如公司已经引入外部投资人,其授予员工股权的价格还需要考虑外部投资人的意见。

    2、考虑员工收入水平,即出资能力

    员工的出资能力是员工参与的先决条件,但并不是最关键因素。

    如果现状是员工整体出资能力较低,那我们定价是不是也要放到低呢?其实也不是,如果单纯是员工的出资能力问题,可以从员工的出资方式进行设计,如股东提供借款、分期付款等方式。往往在实践过程中,员工的资金问题是很小的一方面(当年不是胡乱定价),员工对于企业发展的信心才是是否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根本。

    3、员工入股后投资收益

    员工参与股权激励,最直接影响员工参与意愿的是其收益。对于员工而言,收益太低,影响员工的参与意愿;对于公司而言,员工给到员工收益太高,则会有过度激励的问题。

    4、如果公司处于拟上市阶段,需考虑股份支付的影响

    股权定价、股份支付、公司上市这三者有何关系呢?如果授予员工股份的价格低于市场公允价,就需要做股份支付处理,股份支付不会影响公司的现金流,但会影响当年公司的净利润,如果公司股份支付在报告期最后一年,会直接影响当年公司报表利润,进而对公司上市或上市后市值有一定影响。

  • 100人看过2024-01-17
    法律未就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与法定限制不一致或相冲突的情形下如何协调和处理,当事人违反公司章程限制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作进一步规定。公司章程可以限制的范围很广,但限制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和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限制不得过于严格,不能造成股权转让极度困难或根本不可能,更不得禁止股权转让。公司章程虽未直接规定禁止股权转让,但通过其它条件和程序的设置,使股权转让不能实现,这属于变相禁止股权转让自由,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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