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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7
    1、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而受让人起诉出让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先将该诉讼情况通知公司,让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其他股东对该转让合同的意见,其他股东在期限内有超过半数以上股东作追认或不作相反意思表示(通知转让而不作否认,视为同意转让),且不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又不购买该转让出资的,或仅欲以低于转让合同价格购买的,判令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

    2、公司要求确认股东出让的股权无效。在审理中,应由出让股权的股东负责举证,在期限届满前如其能举证证明已向公司提出转让其所拥有股权并征求其他股东意见的请求,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且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未作购买该股权的意思表示,或其所报价格的要求劣于现股东以外受让人所出价格条件的,则该转让合同有效。

  • 100人看过2024-01-17
    是有效的。一般情况下即便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仍然是有效的,但未必可以得到履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主体适格达成的合同均为有效合同。有效合同但不一定都能履行,履行不能的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股权转让协议也是如此。

    能否得到履行,首先要看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程序有无特殊规定,如果没有的,则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与其他公司类型相比,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如下特征:

    1、公司组织的资合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特征,首先表现在公司对外信用的基础是公司资本,即公司所募集的股份总额。它既是公司成立的要件,也是公司能够得以自下而上发展的源泉,更是对公司债权人的总担保。因此,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而言,必须在公司设立之时依法缴纳章程规定的股款。股东的出资方式也仅局限于现金、文物及其他财产权利,禁止股东以信用和劳务出资。由此可见,与无限公司重视股东的身份和地位相比,资本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其次,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还表现在公司股份可自由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除了可以在一般交易场所转让交易外,还可以通过申请成为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持牌交易:这也是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公司的一大特征。在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公司中,股东转让其出资均受到程度不同的限制,无法自由转让,因而公司股东通常处于较为稳定的状态,股东之间的人身依赖性和信任性较强。而股份有限公司则鼓励股份的自由转让,而非股东个人的因素,通过股份的自由转让达到股票证券化、证券大众化的目的,以方便投资者投资。

    2、资本募集的公开性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不仅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还可以来取募集设立方式。其中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除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外,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社会公众均可通过购买股票而成为公司的股东。这使得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面向社会.广泛集资。正因为此,各国公司法均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作出了最低限制,而无最高人数限制。此外,资本募集的公开性和广泛性,还决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账目必须公开,以使广大社会公众对公司的经营状况有所了解,以有效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3、公司资本的股份性

    股份为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最小计算单位。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数额相等的股份,每一股份的金额与股份总数的乘积即为公司的资本总额。每个股东所持的股份数可以是不同的,但每股的金额必须相等;只存每一股份所代表的金额是相等的,才便于股票的发行和资本的筹集,才便于股东权的计算、行使或转让,也才能真正做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充分发挥资合公司的优势利特点。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所认购的每份出资额并不相等,所以,在出资转让及股东权益计算方面则较为繁琐和复杂。

    4、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对公司债权人不负任何直接的法律责任。公司的债权人既不能向股东主张权利,也不能要求股东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公司的债务。股份有限公司胶东责任的有限性.对于鼓励投资、促进交易的发展和经济繁荣,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5、充分的法人性

    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最为典型的法人企业。由于股东的广泛性使公司的所有与控制的分离表现得最为充分;公司具有完备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这一切充分体现了法人组织的基本特征。法人制度的完善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现和发展密不可分,因此,人们时常为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是否应具有法人资格争论不休,所有与控制高度结合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因人格混同而被否定其法人人格,但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资格却很少存有争议和被否定。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转让流程:
    1、当事人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
    2、取得半数股东同意转让证明,以及其他股东放弃有限购买权证明;
    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公司章程;
    5、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股权转让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5、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6、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7、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公司股权变更程序
  • 100人看过2024-01-17
    1、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而受让人起诉出让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先将该诉讼情况通知公司,让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其他股东对该转让合同的意见,其他股东在期限内有超过半数以上股东作追认或不作相反意思表示(通知转让而不作否认,视为同意转让),且不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又不购买该转让出资的,或仅欲以低于转让合同价格购买的,判令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

    2、公司要求确认股东出让的股权无效。在审理中,应由出让股权的股东负责举证,在期限届满前如其能举证证明已向公司提出转让其所拥有股权并征求其他股东意见的请求,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且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未作购买该股权的意思表示,或其所报价格的要求劣于现股东以外受让人所出价格条件的,则该转让合同有效。

  • 100人看过2024-01-17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和记名股票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应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有人据此认为,缺少其中任何一项登记,股权转让的行为都不发生法律效力。

    我们认为,无论是公司变更登记还是工商变更登记,都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定要件,只要股权转让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转让的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 100人看过2024-01-17
    公司股权流转制度的司法审查中,不能套用物权原因行为与物权登记行为之原理来对股权转让合同行为效力与公司内外登记行为之间的关系进行界别;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的“同等条件”不能仅局限于价款条件,还应当包括支付条件、担保条件及商业优化方案等条件的甄别;司法权对股权流转纠纷的救济应选择合理的嵌入时机,且不能用股权“评估”的方式损害转让方的商业定价权。
  • 100人看过2024-01-17
    1、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而受让人起诉出让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先将该诉讼情况通知公司,让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其他股东对该转让合同的意见,其他股东在期限内有超过半数以上股东作追认或不作相反意思表示(通知转让而不作否认,视为同意转让),且不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又不购买该转让出资的,或仅欲以低于转让合同价格购买的,判令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

    2、公司要求确认股东出让的股权无效。在审理中,应由出让股权的股东负责举证,在期限届满前如其能举证证明已向公司提出转让其所拥有股权并征求其他股东意见的请求,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且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未作购买该股权的意思表示,或其所报价格的要求劣于现股东以外受让人所出价格条件的,则该转让合同有效。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被动稀释丧失控制权时的投资收益根据《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十五条规定推算,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 100人看过2024-01-17
    在实践中所谓的名誉股东是指没有对公司进行出资,不享有公司权利和承担公司义务的股东,但会对公司的经营提出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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