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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9人看过2024-01-17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 100人看过2024-01-17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应重点考虑的内容:

    一、法律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对股东出资的转让作了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二、法律限制:上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以下称非股东)作出了限制。即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它有两层含义:一是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非半数以上有表决权股东的同意。二是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无论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都须经合同股东过半数同意。由此可见,非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不得向非股东转让出资。

    三、明晰股权结构:在充分注意到前述法律问题后,应就被收购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如审阅被收购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合同、章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等必要的文件。审慎调查,明晰股权结构是为了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合同各方均符合主体资格。避免当合同签订后却发现签约的对象其实不拥有股权的现象发生。

    四、资产评估:明晰股权结构,确认转让的份额后,应请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所对被收购公司的资产及权益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报国家有关资产评审机构批准确认。

    五、确定股权转让总价款:股权转让合同各方共同约定股权转让总价款。

    六、相互保证和承诺:股权转让合同的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1、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2、保证所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均合法有效;3、保证其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4、如股权转让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5、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除已列举的债务外,无任何其他负债;6、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出让方承担。

    同样,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方也应向出让方保证:1、其主体资格合法,能独立承担受让股权所产生的合同义务或法律责任;2、保证支付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有充分的履约资金及资产承担转让价款。

    七、确定转让条件:股权转让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转让的条件。转让的条件中可包含:出让方同意转让股权的同意函;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会一致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受让方同意受让股权的同意函;评估结果已获资产评审中心批准确认;出让方向受让方提供关于股权转让的全部文件资料、法律文件、帐目及其他必要文件材料;有关合同报相关的审批机构批准。

    八、确定股权转让的数量(股比)及交割日。

    九、确定股权转让的价值。

    十、设定付款方式与时间。

    十一、确定因涉及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及其他费用的承担。

    十二、确定违约责任。

    十三、设定不可抗力条款。

    十四、设定有关合同终止、保密、法律适用、争议解决等等其他条款。

  • 107人看过2024-01-17
    舍弃
  • 121人看过2024-01-17
    需要。对外投资是要股东会决议同意,对外投资已经算是重大的公司变更,故此需要召开股东大会讨论。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转让是股东发生了变更,就是A股东的股份转让给跟公司不相干的人(或者转给了公司里的任何一个股东)。

    股权变更是股东没有变动,只是股份发生了转变,假如公司有两个股东,A股东把三分之一的股份转给了B股东,这就是股份发生了变动。

  • 100人看过2024-01-17

      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它是国家权力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干预,表明了国家对当事人行为的评判和取舍,以保证当事人实现其预期的合同日的。合同的生效要件属价值判断,体现了国家意志,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之间业已成立的合同关系品质的评判,这些要件是法律通过强制性规定所确立的,不是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可以解决的。

      就股权转让而言,我国现行立法并未规定转让合同必须在办理工商登记后才能生效,现有规定主要对国有股权的转让进行一定的限制,即国有股权的转让必须经过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换言之,如果国有股权的转让未经过批准,股权转让合同不会发生预期的效力。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由于它的人合性特点,其股权的转让:还有其特殊性。为了保障股东彼此之间的相互信赖,保证股东人员的稳定性,立法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了限制。

  • 109人看过2024-01-17

    公司破产不需要股东同意。公司出现破产的情形时,公司破产与否是不需要公司股东同意的,而是由法院进行裁决。股东可以协商一致将公司清算、解散。当然,股东也算是公司的债权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具有破产申请权。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称为自愿破产,由债权人提出申请的,称为非自愿破产。

  • 115人看过2024-01-17

    提起股东解散公司之诉的流程如下:

    1、公司出现法定情形的,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 100人看过2024-01-17

    (1)起草、修改股权收购框架协议;

    (2)对出让方、担保方、目标公司的重大资产、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

    (3)制定股权收购合同的详细文本,并参与与股权出让方的谈判或提出书面谈判意见;

    (4)起草内部授权文件(股东会决议、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等);

    (5)起草连带担保协议;

    (6)起草债务转移协议;

    (7)对每轮谈判所产生的合同进行修改组织,规避风险并保证最基本的权益;

    (8)对谈判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9)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10)协助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工作;

    (11)办理公司章程修改、权证变更等手续;

    (12)对目标公司的经营出具书面的法律风险防范预案(可选);

    (13)协助处理公司内部授权、内部争议等程序问题(可选);

    (14)完成股权收购所需的其他法律工作。

  • 121人看过2024-01-17

    未经股东会决议担保合同效力是没有的;

    首先,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这是法律作出的强制性要求,所以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得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担保。而如果公司是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外的他人提供担保,该条第1款规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在这里,《公司法》将需要何种决议的选择权交给公司章程,即《公司法》只是概括地规定此类担保需要作出机关决议,至于是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会决议,则由章程自定。可见,并非公司对外提供的所有担保都需要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只有在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担保时,是否经过了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才应成为判断公司担保行为效力的考量因素。

    其次,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比如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直接在为股东的担保函中签字确认的),有观点认为担保应无效,理由是《民法典》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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