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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7

    1、受理转让申请

    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承担。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会员的名单,供转让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转让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2、发布转让信息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上进行公告。

    中央企业产权转让信息由相关产权交易机构在其共同选定的报刊以及各自网站联合公告,并在转让标的企业注册地或者转让标的企业重大资产所在地选择发行覆盖面较大的经济、金融类报刊进行公告。

    3、登记受让意向

    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 100人看过2024-01-17

    公司股权转让的具体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注意:“三证合一”则无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一、合同签定中的风险

    合同签定中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合同主体瑕疵,股权瑕疵和程序瑕疵。

    二、履行中的风险

    股权转让合同一经签署就万事大吉了,受让方自然就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但迟迟不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给出让方将股权“一女二嫁”创造机会,浪费人力物力,丧失商机。并且受让方的股东身份只有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经工商登记才能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这些手续没有办好,受让方无法顺畅的行使起股东权利。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转让纠纷的处理方法如下: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 100人看过2024-01-17

    1、从涉诉公司性质来看,股权转让主要发生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及其它性质的企业法人相对较少发生股权转让纠纷;

    2、从转让主体来看,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及股东与非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各分秋色;

    3、从诉的种类来看,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确认之诉、要求给付转让款的给付之诉及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变更之诉均有存在;

    4、从案件涉及的问题来看,主要集中在股权转让违反法定程序、股权转让未经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人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及股权转让导致一人公司存在等几种情况上;

    5、从审理结果来看,一般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有效的居多。在个别情况下,比如转让人抽逃出资而未告知受让人,受让人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也会获得支持。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中外合营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一)转让方已经全部履行约定的缴资义务。转让股权就是合营者将自己在合营企业拥有的股权转让给合营他方或合营以外的第三方。而合营者作为股东要获得股权须以其依约履行缴资义务为前提。合营者的这一义务是首先要履行的而且也是最重要的义务。各方的出资既是合营企业赖以建立的基础,又是合营各方享受相应权利的基础。合营者未尽缴资义务,就尚未取得股权,当然就不能取得转让其股权的权利。投资者欠缴投资就构成违约事实,若其转让欠缴出资额,实质上就是为了逃避和推卸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这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若投资者已依约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因某种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出资的,应依法减少合营企业注册资本,调整合营各方投资比例和相应权利。只有依法采取了这些措施后,方可允许转让。
    (二)股权转让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合营企业是合营各方在对他方资信充分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自愿结合设立的。如果一方不经他方同意而擅自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实际上就是强加给合营他方一个新伙伴,这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中有限责任公司带有人合性质的自愿原则,既可能损害合营他方的利益,也不利于合营企业今后的发展。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转让合同未明确约定对价并不绝对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发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第61条之规定,当事人就价款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不是转让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双方利益都具有保障的作用。

  • 100人看过2024-01-17

    1、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特定对象的先于其他权利人主张自己财产权利的权利。通俗一点讲就是同等条件下,可优于他人先于购买的权利。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00人看过2024-01-17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需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股权是可以依法进行转让的。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一)股权转让协议和增资协议的合同当事人虽然都含有公司的原股东及出资人,但从协议价金受领的情况看,股权转让协议和增资协议中出资人资金的受让方是截然不同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资金由被转让股权公司的股东受领,资金的性质属于股权转让的对价;而增资协议中的资金受让方为标的公司,而非该公司的股东,资金的性质属于标的公司的资本金。
    (二)股权转让协议和增资协议支付价金一方的当事人对于标的公司的权利义务不同。股权转让协议中,支付价金的一方在支付价金取得了公司股东地位的同时,不但继承了原股东在公司中的权利,也应当承担原股东对公司从成立之时到终止之日的所有义务,其承担义务是无条件的;
    (三)从出资后,标的公司的注册的资本的变化看,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出资人履行义务完成时标的公司的注册的资本是保持不变的,仍然为原数额;而增资协议签订后,标的公司的注册的资本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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