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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是:

      1、股东之间转让其全部股权的,转让股东丧失股东资格,受让股东股权份额增加;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加入公司,取得股东资格,依法享有股东权利。

      因此,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如上所述,具体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具体确定。

  • 100人看过2024-01-17

      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分析:


      公司对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的限制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规定员工离开公司时必须撤资退股或者转让出资;二是规定如果股东死亡,限制其继承人继承股份;三是规定股东转让出资只能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


      对于这些限制合法与否,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具体分析。总体而言,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不仅仅是资合组织,同时也是人合组织,股东之间的合作比较重要,特别是在员工持股企业中员工的作用以及他们之间的配合相当关键,而对于股东规模较小的公司,其他股东也应当可以选择其合作伙伴。因此,相关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但是企业在作出相关限制时,也应当对股东的权益作出相应的保障,比如相关的限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时或者认购公司股份之时即已作出,股东在认购股份时有相应的选择权,在退出时也有相应的渠道等等。除此之外,在不同情形下,限制也应有所不同。以下作具体分析。


      员工离开公司有多种可能,常见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续约、员工主动辞职、企业辞退员工、员工退休、因劳动法规定的其他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等等。在员工主动辞职或者企业辞退员工的情形下,要求持股员工转让其出资或股份有其合理性,如果股东权益系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而非基于出资而产生,更应如此。在此类企业中,股东权益的实现取决于员工劳动积累等因素,不再为公司服务的人员不应再享有股东权益。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续约的员工,与上述两种情形类似,也应作相似的处理。对于退休员工,强制其转让股份是不合理的,因为他们已经为公司的积累作出了贡献,特别是在公司初创时的贡献尤其珍贵。当然,如果通过适当的方式作出必要的补偿也是可行的。因劳动法规定的其他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其解除合同系客观因素造成,其权益应当得到有效的保护。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转让合同违约后的违约金标准由合同双方约定处理,法律上未统一标准。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1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 100人看过2024-01-17

    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权利,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100人看过2024-01-17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原则

      (一)长期股权投资内容界定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2)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的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要求: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对不同方式下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区分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两种情况确定,不同方式下初始计量属性框架如图1所示。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一、排他性条款

    所谓排他性条款,即企业在与PE私募投资机构谈判时,不得再与其他PE投资机构就同一项目洽谈。

    排他性条款是为了保护PE投资机构的利益,避免出现企业与多家机构谈判,机构间不当竞争,最后发生“我女朋友结婚了,但新郎不是我”的悲摧。

    但可提示企业的是:排他性条款不是必须签订,一旦签订,应诚信执行;排他需设定合理的期限,尽量压缩期限,避免因该条款影响企业融资。

    二、反摊薄条款

    反摊薄条款又称作反稀释条款。所谓“稀释”或“摊薄”,即随着企业不断股权融资,企业每股账面净值会不断下降,其不单纯是持股比例的降低。

    反摊薄就是通过调整股权或股价防止这种“摊薄”情形的发生。一般约定,企业再融资,增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增资价格;如企业上市前再增资,投资方享有优先购买权。目的是以确保投资不会贬值。

    对于企业而言,反摊薄条款很难规避,但可尽量设定必要的限制条件。

    三、回购条款

    回购,也称“回赎”“回售”“时间对赌”,即企业如在约定期限未能实现上市或增值性并购等,则企业或主要股东应按照约定价格将投资者股权收购。

    回购条款一定程度将融资方与投资方利益绑定,没有投资方希望股权回购。对于融资企业而言,需务实评估企业实力,约定合适的回购期限及价格,设定回购行驶条件。

    回购一般选择主要股东回购。如约定了企业回购,对于企业,争议解决方式最好选择法院,回避商事仲裁。

    四、拖带权

    拖带权也称强制随售权,是第三方在收购并控制企业时,PE投资机构强制要求企业原股东一同出售公司股份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并未提及拖带权,但赋予了公司章程另行规定的权利。

    对于投资方,相比投资协议约定,在公司章程规定拖带权更有利于操作。投资方在不能通过上市退出时,会行使拖带权以并购方式退出。

    对于原股东,为一定程度防止投资方行使拖带圈,可在公司章程中赋予董事会及股东会一并决议的拖带权行使。

    张兰失去俏江南控制权,对赌中的拖带权就是其中重要影响的一环。

    五、跟随权

    跟随权亦称共同出售权,指投资方可以自动跟随原股东出售股权的权利。

    跟随权是与随售权即拖带权相对应的权利,两者的主要区别,前者的启动方是企业原股东,后者启动方是企业的投资方。

    跟随权权利的行使,是因为企业原股东决定转让其股权时,投资方具有同等条件转让股权。

    如其他条款,该条款同样是为保护投资方的权益,反之,无论跟随权抑或随售卖权,都是投资方的一种自我保护,事实上,该等系列条款,也讲投资方与企业原股东利益整合为统一体,不必要必然排斥,无非是选择最有利的方式,寻求最有力的保障。

    六、可转换证券

    可转换证券主要包括可转换债权和可转换优先股两类。可转换债权具有股权与债权双重性质。

    目前国家法律体系,还不适用可转换证券,即使可转换债权,也现定于上市公司。

    七、对赌

    估值调整机制即通称的对赌协议。

    投资机构向目标企业投资时,通常在投资协议中与目标企业及/或主要股东、高管团队约定企业将来的经营业绩目标,根据经营业绩是否实现,从而调整企业股权价值。

    对赌方式包括股权对赌、现金对赌、优先权对赌、股权回购对赌等。市盈率是投资常见的估值指标。

    对赌对企业管理团队及主要股东是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也是有效保障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机制。

    八、优先购买权

    优先权与跟随权有一定的关系。跟随权是企业原始股东出售股权时,投资机构有权一起出售,在此基础上,投资机构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相互的,企业也可以在投资机构约定拖带权时,约定原始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这是与回购权约定相一致的,即所谓的股权回购对赌,也称“时间对赌”。

    其实,对于投融资各方,作为股东,优先购买权本就是法定的权利。

    九、一票否决权

    为了保护作为小股东的私募股权投资者的利益,增强小股东的话语权,防止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私募股权投资者往往在融资协议中规定在特定事项中,在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时拥有一票否决的权利,此为特别决议权条款。

    十、费用条款

    一般而言,投资机构和企业分别承担各自的费用。简单讲,投资机构自行承担尽调费用,企业承担律师及财务顾问等费用;也可约定尽调费用按比例分担;要求企业单独承担投资方的尽调费用是不应当,基于费用的承担之利益关系,也不利于投资方实现尽调目的。

    实践中,有所谓投资方以看好企业发展,意向投资,但须先行尽调,向企业收取尽调等费用,包括律师费、注会费、评估费等,最后以项目评估不过、无法投资而终止合作。

    曾经有相关中介机构因此涉嫌诈骗而被刑事追究。

    十一、陈述、保证与承诺

    陈述、保证与承诺是投资协议的基本必备条款,一般需要协议各方都作出陈述、保证与承诺。该条款需要协议各方正面积极的就合作相关事项如实陈述,并保证内容的真实与准确,一旦发生纠纷,则可以作为责任与风险划分的依据,任何一方违背,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为此,应避免明知故犯的情形,相关表述尽可能弹性限定,不必都肯定性表述,避免责任被无限扩大。

    十二、保密条款

    保密对于股权投(融)资双方都是必要的。保密贯穿整投资个过程,保密协议的签署和执行是必须的。

    投资机构不希望其他第三方了解自己与企业谈判的信息、交易价格及条件,避免不正当竞争;企业也不必要自己的企业重要商业信息被披露。

    于企业而言,可以从市场了解相关行业信息,但实在不必要讲现投资机构的条件作为与第三方讨价还价,这是严重的不诚信,在投资圈,更不利于企业融资。

    十三、信息知情权

    信息知情权是投资机构对企业的财务及其他信息有了解和获取的权利。

    股权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有:排他性条款;反摊薄条款;回购条款;拖带权;跟随权;可转换证券;对赌;优先购买权;一票否决权;费用条款;陈述、保证与承诺;保密条款;信息知情权。

  • 100人看过2024-01-17
    合同股权转让又称股权转让协议,是指股权转让方与股权受让方签订的,约定在股权转让中双方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由于股权转让是一项较为复杂的法律行为,涉及的法律关系多,为了避免转让方与受让方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一般都需要签署书面的合同股权转让,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合同股权转让在股权转让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转让如果没有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对员工进行赔偿;

    如果导致需要解雇员工的,则按照员工在单位的工作年限进行补偿,员工在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作作为补偿,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 100人看过2024-01-17
    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100人看过2024-01-17

    申请办理有关股权登记手续,应当提交的材料:

    1、以股权出资的投资人签署的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2、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股权公司印章);

    3、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4、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6、公司章程;

    7、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8、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10、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1、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公司住所证明。

    对于工商登记机关应履行的相关程序为:应当办理标注和登记手续。一是股权所在公司,工商机关应当为股权所在公司的股东办理变更登记,由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二是拟投资公司,工商机关应当办理拟投资公司的设立登记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以及投资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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