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须提交如下文件:
1、企业股权变更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内容:
(1)企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名称、各方出资额、出资比例及资金到位情况
(2)变更事由
(3)转股的出资方式
(4)变更内容
(5)未到位的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
2、企业原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或新编制的合同、章程(企业类型变更时必须提交新编制的合同、章程);
修改协议主要内容:
(1)原合同变更的条款及内容
(2)修改后合同的条款及内容
(3)合同修改的时间及地点
(4)新组成的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投资各方印章(签署原合同的法人代表如有变更,须提交法人代表变更的有效证件)
3、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决议的主要内容:
(1)董事会所做出的重要决定,如果是独资企业需注明章程变更前后所涉及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2)董事会成员亲笔签字
(3)决议的时间及地点
4、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前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新旧董事会成员亲笔签字,并加盖外资企业印章);
5、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2)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3)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4)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5)违约责任
(6)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7)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8)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6、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的,企业须报送下列文件:
(1)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签署的意见
(2)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书
7、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
8、企业原合同及章程(原件及复印件,经核准后退还给企业);
9、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10、新股东的银行资信证明(外商以个人名义投资的,出具个人存款证明);
11、新股东的开业证明或营业执照(外商以个人名义投资的,出具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不能要求返还。
股权办理变更登记后,股权变更就生效,一般是不能要求返还的,但股权转让合同存在无效情形的,可以要求返还转让的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按期缴纳所认缴的资本;
股东出资在注册公司的时候,会选择认缴出资额,先实缴一部分,剩余部分则按期缴纳,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年限内,缴全注册资本。
2.遵守公司章程;
企业应按照企业基本情况编制《公司章程》,股东和法人都必须要遵守公司章程上的条例。
3.公司注册后、不能擅自抽回出资额;
4.追加出资额的义务及出资额的填补义务;
5.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6.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不得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弄虚作假、要实事求是。
公司法规定股权变更如下:
(1)内部可以自行转让股权,但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外部转让,必须经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2)公司因分立、合并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必须通知债权人;
(3)其他规定。
一、挂名股东有哪些法律责任
1、挂名股东有连带责任。无论是挂名股东背后的实际投资者,还是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公司成立时所有股东均承担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此时应对任何股东未缴足出资额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即使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签订协议如有债权纠纷实际出资人应承担责任该协议只能约束双方,不能作为挂名股东不承担责任的依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公司挂名股东有风险吗
1、公司出事挂名股东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需要在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挂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方投入该不出资一方即为挂名股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一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可以进行多个股权变更。我国法律对此没有限制。股权可以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也可以转让给第三人。转让给第三人时,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才可转让。并书面通知。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能。因为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质押后是可以进行贷款的。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一、代持股东是否承担公司责任风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以其出资承担公司的民事责任,如果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的责任,代持股东没有滥用职权侵害公司利益的,不承担公司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隐名股东具有怎样的法律地位
对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不能一概肯定或否定。隐名股东的存在形态各异,对违法性的隐名股东,其股东资格应予否定;而对非违法性隐名股东,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具有法律效力。
(一)从公司内部来说
1.在公司存在隐名股东的情况下的股东之间是知道并默认其存在的那么原则上隐名股东应当具有股东资格,并享有股东权利,并且将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看做一个整体来对待。至于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利益怎么分配就让他们自己协议解决。2.在公司存在隐名股东的情况下的股东之间是不知道的情况下,就只承认名义股东的股东资格,对于隐名股东的利益可以借鉴代理合同的方式处理。但是要否认其在公司中的股东地位,隐名股东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二)从公司的外部关系来说
即隐名股东与第三人的关系来看,第三人和公司之问的关系属于交易制度范畴,任何私下的协议都不能对抗登记的法律效力,因此隐名股东在公司外部不具有股东的法律地位。名义股东才能认定为对第三人享有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