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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7
    针对目标公司应该查清的事项有:1、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欠税情况、或有负债等情况。2、目标公司章程的内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受让方应当与出让方共同聘请专业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对目标公司的法律状况、财务状况、重要资产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将尽职调查报告作为股权转让合同附件。
  • 18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质押主要是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根据《民法典》(2024.1.1生效)第四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对有权处分的且可以转让的股权出质。
  • 100人看过2024-01-17

    审查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应审查以下几点:

    1、股东转让的股权是否真实完整,不存在瑕疵;

    2、转让人与受让人就转让事宜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是否经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

    4、是否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 100人看过2024-01-17

      1、在起草有关股权转让的文件前,应到公司注册地所在的工商登记部门查阅并复印一下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因为要起草的有关文件都必须和工商登记部门存档的资料保持前后衔接一致。

      2、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转让中最重要的环节,必须明确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例如股权转让份额、转让价格、转让价款、交割日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等。建议由律师或专业人员起草具体条款内容。

      3、受让方在交易过程中可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义务,为了防范受让方不履行支付股权转让的对价风险,股权转让合同应明确约定定金罚则或违约赔偿的范围、计算方法,转让方可要求受让方作出保证或提供担保。

  • 235人看过2024-01-17
    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会计分录的借方肯定是“固定资产”,而贷方需要登记在“营业外收入”下面。企业接受的捐赠和企业的正常经营业务,没有直接的关系。这部分属于企业的额外收入,自然不能通过“主营业务收入”来核算。所以企业需要把这部分收入,计在“营业外收入”里面。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不合理的公司股权结构有哪些
    1、持股比例过于平均化
    所谓持股比例过于平均,是指公司各股东持股比例相同或相近,没有大小股东之分,其他小股东或者其他小股东的股权比例极低的情况。比如,公司两个股东,各50%股权;或者三个股东30%、30%、40%等。
    可能产生的问题:(1)容易形成股东僵局,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2)容易激化股东矛盾。(3)容易造成公司控制权与利益索取权的失衡。
    2、夫妻股东
    实践中,该种情况多存在于民营企业。许多民营企业在创业之初即为夫妻共同打天下,公司注册为夫妻两人所有。另外,应工商注册”公司股东必须为两人以上”的强制性要求,但又信不过别人,因此,将公司注册为夫妻两人所有,实质上由一人出资经营。
    夫妻公司股东结构的优点是:意见比较容易统一,不宜出现公司管理僵局。缺点是:(1)夫妻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规范,“公”、“私”不分,财产混同,存在法人人格被否定的法律风险。一旦经营失败,对家庭生活的影响很严重。(2)感情和事业不分,一旦夫妻感情出现危机,随之带来的是股权争夺战、公司控制权争夺战。(3)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不明,夫妻股东真正持股比例不清。
    3、股权过分集中
    在一股独大、一股独霸的情况下,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企业无法摆脱“一言堂”和家长式管理模式。在公司进入到规模化、多元化经营以后,缺乏制衡机制,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增加,企业承担的风险会随着公司实力的增强而同步增大。
    可能产生的问题:(1)企业行为很容易与大股东个人行为混同,一些情况下,股东将承担更多的企业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2)大股东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处理公司事务时,将产生小股东争夺控制权的不利局面,给企业造成的损害无法估量。(3)大股东容易忽视小股东的利益,小股东的权利容易受到侵害。
    4、家族企业找人做挂名股东
    有的家族企业喜欢让家族成员在工商局注册成股东,但这些注册的股东没有实际出资,真正的股东以及管理者却没有任何工商注册的痕迹。这样,谁是股东,谁出的钱容易说不清楚,一旦出现家庭矛盾,或者名义股东、出资股东有任何变故,股权是谁的,公司是谁的就容易产生法律纠纷。
    5、外资、国企及特殊行业股东有特殊规定,代持违法。
    有些行业,国家对股东资格是要进行审查审批的,比如金融类企业(证券公司、典当行、银行等),另外外资企业、国有股的股权问题发生变化也都要进行审批,有些股东为了绕开这些规定,就找人代持,自己当暗股股东,这样的持股情况也存在被法律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6、干股、送股、股权激励引纠纷
    有些公司在设立时采取干股、送股或者股权激励的方式留住人才,但设置不是很规范,干股是不是有效,送股还是股权转让,什么时候是股东这些问题都容易产生分歧。
    7、职工入股却不登记
    有的企业在国企改制、非上市公司向职工募股,基于法律上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往往对入了股的职工却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由委托代持、职工持股会、股权信托等方式找人代持股东,一旦代持的股东不听话,或者大股东忘记了职工的股东身份,职工股东的权益就容易受到侵犯。
  • 117人看过2024-01-17

    公司出问题的股东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1、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2、恶意逃避债务的;

    3、出资不足的;

    4、抽逃出资的;

    5、一人公司的债务混同的;

    6、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7、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

    8、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

    9、公司解散时,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

    10、公司未设立前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等情形。

  • 125人看过2024-01-17
    能。对于有连带责任的股东是可以进行起诉的。在特定的情况下,股东会为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有连带责任的股东是可以进行起诉的。在特定的情况下,股东会为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17

    需要。

    (一)印花税

    股权转让行为发生频率不高,不少纳税人尚不知道股权转让书据需要贴花。而实际上,印花税作为一种行为税,只要纳税人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就必须贴花。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属于印花税征税税目,即

    “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二)个人所得税

    不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于股权转让环节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认识较为片面,以为只要自然人股东采取平价或低价形式转让股权,便没有所得,无须申报缴纳或扣缴个人所得税;甚至有的受让人不知道在向转让人(原自然人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项时有扣缴其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从而给征纳双方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损失。现就相关政策作一梳理。

  • 116人看过2024-01-17

    股东的概念是对以其出资比例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因此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

    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股东跑路,若股东所在公司是本身应承担债务的主体,则可要求其所在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并不需要股东出面。若股东为公司债务的担保人或股东对公司尚有应尽的义务未履行,公司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确定股东应尽的义务,寻求司法途径要求强制执行。股东逃债的,可以对股东的个人财产进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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