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债权转让纠纷的案由,要根据具体案情确定:
1、若发生在转让人与债务人之间、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两个法律关系,是同一个合同法律关系,有的法院就用同一个合同法律关系的案由,例如同是买卖合同关系,案由为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2、若不是同一个合同关系,一般情况下案由为欠款纠纷;
3、由于转让人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双方一般会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因转让合同发生的纠纷一般将案由定为债权转让合同欠款纠纷。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1)、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2)、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3)、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并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4)、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
5)、申请挂牌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
6)、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7)、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8)、产权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9)、交易完成,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
这方面有几种不同的违法表现,主要为:
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能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法定的主管机构、部门核准或者批准,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上述几种违法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对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上述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上述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转让债权后,债权人应当将债权转让的情况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1、公司应当依法成立。
2、出让人依法取得股东资格。
3、取得股权程序合法。
1、转让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请求履行转让合同,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解除转让合同,请求认定转让合同无效,等等。总之,这类纠纷主要适用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同时个案审理也要兼顾新《公司法》中的特别规定及原则。
2、涉及保护公司内部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案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但关于购买价格如何确定,是以对外转让合同的价格,还是以公司净资产重新进行评估确定价格,实务中争议较大,有必要尽快统一认识。
3、因转让瑕疵出资股权引起的纠纷案件。受让方如果明知出让方出资存在瑕疵仍受让股权时,对未足额出资部分应承担连带补充责任;相反,如果受让方对此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并且也有权以此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4、隐名、显名股东转让股权引起的诉讼案件。这类案件情况比较复杂,隐名与显名股东之间是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通常情况下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也不能对抗第三人。
股东不同意退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处理方式。如果是其它股东不同意股东以转让股权的方式退股,那么不同转让股权的股东应该购买股权。
根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