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书还能修改,协议书如果因为一些瑕疵想要更改等的,可以双方约定更改,股权转让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内转让,就是股东和股东之间转让,可以由双方规定转让内容,另一种是对外转让,要经过股东们同意才可以。
认股权证的应用范围包括:股票配股、增发、基金扩募、股份减持等。根据不同的发行主体,认股权证可以分为股本认购证和备兑权证两种。股本认购证属于狭义的认股权证,它是由上市公司发行的。而备兑权证属于广义的认股权证,它是由上市公司以外的第三方发行的,不增加股份公司的股本。
根据认股权证的价格发现功能和我国的特殊情况,利用认股权证减持国有股的方式主要是指利用备兑权证(CoveredWarrant)减持国有股。备兑权证属于广义的认股权证,给予持有者按特定价格购买某种或几种股票的权利,投资者以一定的代价获得这一权利,在到期日可根据股价情况选择行使或不行使该权利。
认股权证的性质。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认股权证本质上是权利契约,支付权利金购得权证的一方有权(非义务)在契约期间内或到期时,以事先约定的价格买进事先约定数量的证券。
从认股权证与股票等股本证券比较来看,认股权证为衍生金融工具之一,它和股票的共同点在于它可以成为投资人、发行人的投资、融资工具。而区别在于它作为一项买入期权,持有者并不象股本证券持有人那样拥有股本证券所代表的股本权利。
看情况。
1、如果债务人转让全部债务且已生效,债务人事实上已经退出了债权债务关系,无需承担债务。债务应由新债务人承担。如果债务人并没有退出债权债务关系,则债务人仍需承担债务(与新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2、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中追加转让方为第三人是可以的。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人列为第三人。
新《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作了以下规定: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较强的资合性、开放型,所以您所述情况无优先购买权。
公司是由股东出资成立的,股东对于公司来说至关重要,出资的多少直接决定着在公司的话语权,股东存在资金困难或者其他问题的时候,就想着转让自己的股权来变现资金,解燃眉之急。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私下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主要还是看有没有违反法定的几种情况,如果没有违反就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