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子公司要过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同意。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子公司,母公司的股东会决议通过;其次,应当由母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母公司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最后,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母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股权质押是一种股东正常的融资行为。
但股权质押可能存在股权司法诉讼或冻结以及其他第三方权利,从而影响到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或是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因此证监会也会关注股权质押问题。股权质押审核的重点在于公司控股股东是否会因为股权质押而导致存在重大到期未履行债务、可能被实施行政处罚,是否会因此对拟上市企业有资产侵占的动机等等,如果有这样的风险,那就必须谨慎处理。如果没有,那企业只要正常披露并解释股权质押的原因,并尽快解除股权质押即可。如果金额不大,不一定非得在上市前清偿完毕,但需要证明债务能够按期清偿。
取消股东资格的股东会的召集程序与一般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相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在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情况下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公司章程不能通过规定更高的持股比例要求剥夺小股东的股东会召集权和主持权。
因此股东在其他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情况下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解除未实际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
如果公司股东没有抽逃出资,或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公司股东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规定,公司增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公司增资通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首先由董事会提出增资议案,然后依照法定程序召集、召开股东会,并就此进行表决。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公司章程有更高要求,则以公司章程为准)。
投资(包括增资)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多数股东不应当强迫少数股东增资,因此,在作出增资决议的同时,应当规定不同意增资的处理方法,比如由同意增资的股东认购不同意增资的股东的增资份额。若如此,公司的股份将按照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比例重新计算,未增资的股东的股份就会因此被稀释。此外,也可以由同意增资的股东以公平价格(比如公司净资产)收购不愿意增资的股东的股份。但是,对于同意增资的股东而言,如果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其就有增资的义务,不履行增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向已足额认缴新增资本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