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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人看过2024-01-30
    以下是公司验资股东会决议书的范文:
    ****有限公司
    第*届第*次股东会决议
    *****有限公司于二00*年*月*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大会,应到股东*位,实到股东*位,为自然人股东**、**、**,代表公司100%的股份和100%的表决权。出席人数和出资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股东会议的条件。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由执行董事**以电话方式于二00*年*月**日将拟召开本次会议的筹备情况和议题向各位股东做了通知和汇报。会议由**主持,全体股东依据所持有的股份和表决权就下列议题进行了表决:
    一、会议通过修改后的《********》章程;
    二、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会议决定将原定于20**年*月*日到位的实收资本到位,到位后公司实收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到位后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为:**出资人民币***万元,出资比例为**%;**出资人民币***万元,出资比例为**%;**出资***万元,出资比例为**%;
    三、会议同意股东**增加出资人民币***万元,**增加出资人民币**万元,增加出资后,各股东出资额为:
    姓名出资方式应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时间
    ……
    四、增加出资后,注册资本变更为**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变更为**万元人民币。
    对以上表决结果是:持赞同意见的股东代表***万元的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持股总数100%。全部议题获得通过,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的结果合法有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二〇**年*月*日
  • 110人看过2024-01-30

    公司股权变更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 115人看过2024-01-30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第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支付货币或财产为通常的债务清偿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或者协议延期偿还债务;以能力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以提供债权人接受的劳务、技能服务等折抵货币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力并非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而拒绝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观情况。

    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第三,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第四,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第五,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其着眼点是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都已资不抵债,但在债务人帐面资产尚超过负债时,也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结构不合理,发生对到期债务缺乏现实支付能力而无法支付的情况,这种情况也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一种。但是,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如能以借贷等信用方式还债,并不必然会丧失对到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因此,资不抵债与不能清偿并不相同,新破产法将其并列作为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

  • 108人看过2024-01-30
    公司注销后,公司章程对股东没有约束力。民法典规定,公司经清算后注销的,法人消灭,所以原股东协议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股东协议的相关约定,应该在公司注销前履行完毕。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公司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后,法人消灭。法人消灭后股东资格就消失,原股东协议无效。而股东协议的相关约定,应该在公司注销前履行完毕。
  • 115人看过2024-01-30
    公司将持有的股权出质为债务担保时,需要全体股权决议通过才能质押,如果股东质押自己股权不债务担保的,不需要全体股东同意。
  • 112人看过2024-01-30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权利是比较多的,股东可以将股权转让,而受让人可以是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股权转让后要变更股东,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股东不能转让公司的股权,但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 120人看过2024-01-30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主要指股东会的程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侵害了其他股东的程序性权益,但并不包括侵害其他股东的实体权益的情形,侵害其他股东实体权益的,属于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 189人看过2024-01-30

    股权质押是公司或者股东融资的重要方式,所以股权质押是可以起到融资作用的,只是融到资金多少的问题。

    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质押物,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综合类证券公司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以下统称股票)。

    股票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上限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 117人看过2024-01-30
    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董事或经理担任)和监事不能做财务负责人。出纳不属于公司高管。股东是是公司的投资人。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属于公司里的职务。投资人和职务之间无直接关系。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三个职务可以由一个人担任,但和监事以及财务负责人不可互相兼任。
  • 106人看过2024-01-30

    1、公司减资,如果未通知债权人,股东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公司注册资本金对公司债权人具有担保作用。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减资行为对该等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股东应当在其减少出资的范围内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对该等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认缴的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违法减资的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4、企业减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一次性偿付累积债务。

    (2)调整过多的资本。

    (3)增派股息。

    (4)公司合并。

    (5)分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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