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视为可以确认股权存在的证明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验资证明、工商股东登记、实际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或者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等。
(一)公司章程
股东签署章程是其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对外具有公示和公信力,是相对人判断公司股东的重要依据。
(二)股东名册
公司法普遍要求各类公司形态都应有格式规范的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股东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重要证明。
(三)出资证明书
出资是股东实际缴付资本的行为,出资证明书是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凭证。
(四)验资证明
(五)工商机关股东登记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六)实际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或者实际享有股东权利
当事人真实履行了股东出资义务或者实际享受了公司股东的权利,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知悉或者承认该当事人的股东身份。
1、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2、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进行清算。
3、清算组在小组成立之日起十日之内通知债权人,并且在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4、清算组在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理公司财务后,需制定清算方案,并且报给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5、清算组在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理公司财产后发现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相关清算事务清算组应当移交给人民法院。
6、清算结束后,清算组需要制作清算报告,报给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且报送给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一般情况下公司注册时使用的章程都是工商局的格式版本,工商局的格式版本中除了规定公司营业期满解散外不会约定公司拟解散的情形,故以上第(一)种情形常规情况下不作考虑(但如有约定的话,可以适用章程的相关规定),那本案中上市公司适用的主要可能是以上第(二)、(五)种情形。
但因其他股东无法找到,所以要适用第(二)种情况由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就难以操作,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的,属于特别决策事项,需要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假定上市公司持有的股权不超过三分之二,那找不到其他股东的情况下是难以做到的,但如果上市公司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二,那在法律上就是可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的。
1、鉴于条款
鉴于条款,主要是言明缔约双方签订合同的初衷或籍此想达到的目的,或签订该合同所依赖的事实状态。其主要有两个作用,一是在双方对合同履行内容发生争议的时候,此时鉴于条款就相当于一个辅助评价标准,有一定的证明作用,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二是承诺或保证作用,在鉴于条款中写明一方签订合同时所依赖于对方提供的材料或陈述的内容,作为双方缔约的前提或信赖的基础,如果对方违反了这种承诺或保证,导致已方利益受损,则可据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2、股东除名条款
由于公司法没有相关规定,在股东协议中约定是非常有必要的,比如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等情况下被除名人退股。
3、隐名股东的协议安排条款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隐名股东不违法,但为了防范可能的风险在股东协议中明确隐名显明股东的权利义务是非常有必要的。
4、退出机制条款
风险投资的本质是资本运作,退出是实现收益的阶段,同时也是全身而退进行资本再循环的前提。它主要有四种方式,包括股份上市、股份转让、股份回购和公司清理。
5、违约责任条款
违约责任关系到合同效力的强弱,如果没有规定违约责任,一方违约仅能从损失上计算,无法起到对违约的制约作用,因此违约责任的约定是一项保障合同效力的重要条款。
公司大股东有刑事责任。但是要看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股东是公司的创建者,他们出钱成立公司。在公司盈利时,将会按出钱比列获得相应的钱。股东属于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在公司经营期间,如果股东有下列违规的行为,情节很严重的人将会负刑事责任,也就是坐牢与被罚钱。
在公司登记创建公司前,用了虚假的材料或者用欺诈的方法隐瞒事实,比如用假证件,做假账。让公司成功登记的,被发现了的话。不仅公司会被罚,被撤销登记。股东们作为创造,上交假证件的人,也会有刑事责任,严重的将会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遭到拘役。
股东虚假出资。在创建公司时,约定好出的资金没有按时上交或者没有交。例如在建立之前小王与股东们共同约定好出的钱。个人没有小王需要上交200万,但在创建的时候,他一交这200万,或者约定好了几月几日前将钱交齐,没有交上来的话,将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公司成立后,把自己最初投入的资金偷偷抽出来跑路。例如小张在入股时交了300万进去,但是可惜的是公司运营不当,没有盈利,而且马上小张投进去的300万就要赔进去了,这个时候他不顾公司的困难,为了自己不能赔本,偷偷的把这300万从公司拿出来并逃跑了的话,在金额构成犯罪时,将会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会按偷偷抽出来的资金进行罚款。
(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
1、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3、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