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大股东有刑事责任。但是要看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股东是公司的创建者,他们出钱成立公司。在公司盈利时,将会按出钱比列获得相应的钱。股东属于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在公司经营期间,如果股东有下列违规的行为,情节很严重的人将会负刑事责任,也就是坐牢与被罚钱。
在公司登记创建公司前,用了虚假的材料或者用欺诈的方法隐瞒事实,比如用假证件,做假账。让公司成功登记的,被发现了的话。不仅公司会被罚,被撤销登记。股东们作为创造,上交假证件的人,也会有刑事责任,严重的将会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遭到拘役。
股东虚假出资。在创建公司时,约定好出的资金没有按时上交或者没有交。例如在建立之前小王与股东们共同约定好出的钱。个人没有小王需要上交200万,但在创建的时候,他一交这200万,或者约定好了几月几日前将钱交齐,没有交上来的话,将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公司成立后,把自己最初投入的资金偷偷抽出来跑路。例如小张在入股时交了300万进去,但是可惜的是公司运营不当,没有盈利,而且马上小张投进去的300万就要赔进去了,这个时候他不顾公司的困难,为了自己不能赔本,偷偷的把这300万从公司拿出来并逃跑了的话,在金额构成犯罪时,将会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会按偷偷抽出来的资金进行罚款。
工商黑名单限制三年,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能成立新公司,不能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税务方面会限制终身,税务不仅仅限制法人和负责人,还包括股东、监事、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其名下其他公司不能正常报税,不能参与国有企业招投标。
再者,企业法人不能上社保,不能贷款和移民,同时限制高消费,不能坐飞机和高铁,其子女不能出国留学。还有一点就是银行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将保持七年,而且要被罚款;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将进入征信系统。
(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
1、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3、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根据不同的公司类型进行承担:
(一)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当公司发生债务责任时,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股东须以其全部投资,也仅以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在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对公司行为将不再承担责任。
3、若股东已向公司缴纳出资,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没有责任。
4、若股东尚未向公司缴纳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须向公司补足其认缴的出资。
(二)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股东在其他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情况下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解除未实际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
2、取消股东资格的股东会的召集程序与一般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相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在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情况下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公司章程不能通过规定更高的持股比例要求剥夺小股东的股东会召集权和主持权。
《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一般来说,只有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外,其他的有限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应该具有董事长。但是公司规模小,股东数量不足的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长。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1、公司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注销国、地税税务登记证,需要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所有国、地税有关材料和备案公章。
3、自做出注销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全体股东签署)喝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债务得到履行。
5、刊登注销公告,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6、清偿分公司债务,到税务部门办理完税证明。
7、填写注销登记申请书,提交登记文件、证件,按约定日期领取核准通知书,注销基本账户,包括公司营业执照正本(有些银行要工商、代码、国税、地税全套证件)、开户许可证、印鉴卡、印鉴卡上预留印鉴、支票本、电汇凭证等银行相关材料和销户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