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并不是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只是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一、合同签定中的风险
合同签定中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合同主体瑕疵,股权瑕疵和程序瑕疵。
主体瑕疵:错误地与目标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而不是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签订,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有些股东不能任意转让股份,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同时,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
股权瑕疵:股东未出资、股东未出资到位、股权设定担保、股权被采取司法限制措施、已转让的股权再次转让等等,都将影响股权的质量和价值。
程序瑕疵: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未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转让过程中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二、履行中的风险
有些人认为股权转让合同一经签署就万事大吉了,受让方自然就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但迟迟不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给出让方将股权“一女二嫁”创造机会,浪费人力物力,丧失商机。并且受让方的股东身份只有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经工商登记才能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这些手续没有办好,受让方无法顺畅的行使起股东权利。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2.去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最基本的要有股东会决议(向公司外第三人转让)和股权转让协议。
3.股权转让协议自双方签字成立,如果你不知情,伪造签名的几率极高。
4.非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股权转让并过户,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要求归还,善意取得除外。
5.如果给你造成损失的,可向无权代理人主张损失赔偿。
委托书
委托人:,身份证号:,地址:,委托人股权比例及出资资金:。
受托人:,身份证:,地址:。
委托人是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依法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现根据委托人签订的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在年月日前将委托人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有限公司名下,并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全权办理上述股权变更的全部手续。
受托人的权限如下:
一、代为查阅、复印待转让股权的全部工商档案资料;
二、签订相关的股权转让合同;
三、代为签署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所有需要委托人签字的文件资料;
四、协助受让方办理股权变更的全部手续;
五、代为办理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税费申报,并缴纳相应的税费;
六、代为领取股权变更后的相关资料证书;
七、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需本人办理的其他事项。
委托人自愿授权受托人办理相关股权变更事项,受托人自愿接受委托,受托人不得转委托。
受托人在执行和处理上述委托事项的过程中,在权限范围内依法签署的有关文件、合同,委托方均予以认可和接受。委托人确认上述委托的效力,并当然地承担此委托引起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且经公证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办结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及手印:
受托人签字及手印:
年月日
股权转让代办需要以下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委托办理股权转让事宜的委托书;
3、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5、法律规定的其他资料。
一、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
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该协议实现隐名股东的投资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禁止或限制隐名股东实施投资行为或投资于特定行业。如果隐名股东属于被禁止或限制实施投资行为的人,或者其拟投资的企业所在的行业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的特定行业,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目的。此时,尽管股权代持协议本身并不为法律或行政法规所禁止,但却可能因为其目的的非法性而被认定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从而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
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
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显名股东很可能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之约定,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其主要情形包括:名义股东不向隐名股东转交投资收益;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显名股东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三、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
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原则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隐名股东如果想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法律认可的股东,光凭一纸代持协议是不够的。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向法院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之后,隐名股东才能够成为显名股东并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四、显名股东债权人针对代持股权强制执行
在股份代持结构之下,股份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其在法律上将被视为显名股东的财产。如果有第三人(主要是显名股东的债权人)获得针对显名股东的法院生效判决,该第三人极可能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执行请求。在这种情形下,隐名股东能否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抗该第三人的执行请求(提出执行异议)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委托书
委托人:XXX,身份证号:XXXX,地址:XXX,委托人股权比例及出资资金:XXX。
受托人:XXX,身份证:XXXX,地址:XXX。
委托人是XXX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XXX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XXXX%,依法持有目标公司XXXX%的股权。现根据委托人签订的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在XXX年XXX月XXX日前将委托人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XXXX有限公司名下,并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全权办理上述股权变更的全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