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账务处理方式
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的会计分录需要分两种情况进行。
1.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入账
借:实收资本——原股东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
2.通过公司账户
新股东交款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支付原股东: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1.所谓股东转让股权,就是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别人,从而获得一定的现金收益,所以在这个过程当中,相当于自己把一种权力变成了现金,那么此时是要收税的,这种税叫做个人所得税。
2.如果是个人进行股权的转让的话,那么转让股权产生的收入减去股权本身原来的价值,剩下的部分就相当于是个人所得的部分,那么个人所得的这一部分是需要交个人所得税的。
3.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一定是,转让股权之后自己所获得的收益减去整个股份的原有的价值差额的部分,才是需要交个人所得税的。也就是说如果在转让的时候同等价格买进卖出,或者是自己赔钱转让的话,这种情况由于个人没有任何的所得,所以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1、制作明确的债权债务清单
收购方可要求目标企业的原股东及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全力配合其进行目标公司债权债务清查工作,并制作债权债务清单,以明确目标公司对外负债的总数额、类型、账龄等。同时,为了防止目标公司还有其他未予以披露的对外负债,收购方可要求目标公司及原股东出具承诺书,以保证目标公司除债权债务清单中列明的负债之外再无其他负债。
2、要求目标公司披露所有的贷款及担保情况
作为并购目标的公司可能会存在银行贷款及对外担保。目标公司是否予以适当披露并在账务处理上体现,因为这样的贷款往往伴随的是公司资产(比如土地使用权、房产或机器设备等)的抵押等,并且对外担保往往可能给目标公司带来潜在的债务,从而间接的影响到收购方的利益,严重地甚至有可能影响并购后企业的正常运营。因而收购方有必要在并购前通过各种途径详细了解目标公司贷款及对外担保的情况,包括担保的种类、数额和担保对象,以利于准确的确定收购价格。
3、在固定价格下,明确“股权过渡期”的债权、债务及收益或亏损的处理
在固定价格法下,股权转让基准日往往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股权转让交割日、目标管理权移交日之前,此期间有时候非常长的,但目标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依然存续并经营,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或对外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直在发生动态的变化,目标公司的盈利也在发生变化。
股权查封情况是可以转让的。
但是,如果是受让人不知道该股权已被查封,则该合同是可撤销的。即便该转让合同是有效的,但由于被查封,该股权是无法交付给受让人的,即该转让合同可能存在不能履行的风险。如果不能履行,则构成违约,受让人可以解除该合同并要求自己赔偿损失。
对于工商登记手续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股东变更,可以不需要股东到场。股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人,代理股东签订变更协议,但要有书面的授权委托协议书,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股权转让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