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情形包括:
1、持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股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诉讼;
2、经股东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董事会仍怠于履行维护公司利益的职责;
3、董监高损害公司的权益的情形。
提起诉讼的股东是原告,侵害公司利益的董、监、高或他人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一、股东代表诉讼本质上是一种代位诉讼,即当公司利益受到公司董监高等主体损害但未能提起诉讼时,由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代为行使诉权。若股东主张其个人利益受到直接损害的,则应当提起股东直接诉讼而非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根本区别在于受损利益是公司利益还是股东个人利益。
二、股东代表诉讼中,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股东是原告,侵害公司利益的董、监、高或他人应列为被告,而公司对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应被列为第三人。
三、其他股东在法庭辩论结束前,以相同的诉求申请加入诉讼的,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但法院不应依职权将其他未提起诉讼的股东追加为共同原告,因为这样无异于强行要求其他股东提起代表诉讼。
不设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的类型有:
1、法定大会,所有公开招股的股份公司,一般规定在最短不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内举行一次公司全体股东大会;
2、年会,股东大会定期会议又称股东大会年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通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
3、临时大会,临时大会讨论临时紧迫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