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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5人看过2024-01-18
    1、法定代表人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的维权方式是请求监事会履行职责,起诉该法定代表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民事活动,执行职务的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
    2、法定代表人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的维权方式是请求监事会履行职责,起诉该法定代表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民事活动,执行职务的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
    3、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4、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5、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156人看过2024-01-18

    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情形包括:

    1、持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股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诉讼;

    2、经股东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董事会仍怠于履行维护公司利益的职责;

    3、董监高损害公司的权益的情形。

  • 214人看过2024-01-18
    1、代持股东想要完全摆脱责任,就应当将代持的股权转让给实际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的登记。
    2、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3、显明股东以其实际代持的股权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在股权代持协议中会明确,可以向实际股权持有人追偿;
    4、只有将代持的股权转让给实际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才能完全不承担之后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210人看过2024-01-18

    提起诉讼的股东是原告,侵害公司利益的董、监、高或他人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一、股东代表诉讼本质上是一种代位诉讼,即当公司利益受到公司董监高等主体损害但未能提起诉讼时,由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代为行使诉权。若股东主张其个人利益受到直接损害的,则应当提起股东直接诉讼而非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根本区别在于受损利益是公司利益还是股东个人利益。

    二、股东代表诉讼中,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股东是原告,侵害公司利益的董、监、高或他人应列为被告,而公司对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应被列为第三人。

    三、其他股东在法庭辩论结束前,以相同的诉求申请加入诉讼的,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但法院不应依职权将其他未提起诉讼的股东追加为共同原告,因为这样无异于强行要求其他股东提起代表诉讼。

  • 121人看过2024-01-18
    1、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2、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应当依法先向上述有关公司机关提出请求,请有关公司机关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如果有关公司机关接到该请求后拒绝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这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也称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
    3、有明确的被告。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人。
    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也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实质原告是股东所在的公司,只是因公司怠于或者拒绝提起诉讼而由股东代表其提起诉讼而已。
  • 133人看过2024-01-18

    不设股东大会。

  • 141人看过2024-01-18

    股东大会的类型有:

    1、法定大会,所有公开招股的股份公司,一般规定在最短不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内举行一次公司全体股东大会;

    2、年会,股东大会定期会议又称股东大会年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通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

    3、临时大会,临时大会讨论临时紧迫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184人看过2024-01-18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164人看过2024-01-18
    原则上来讲,公司收购案不需要全体股东同意。
    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规定,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转让出资,必须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单,并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记载于股东名册。
  • 125人看过2024-01-18
    不是。
    一、股东代表诉讼程序的前置条件主要是公司受到了损害,也有的是股东受到了损害,这个并没有要求,一定是以损害公司利益为前提的。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一)“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
    股东具备了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并不等于股东在公司遭受不正当行为损害时可径行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和解与撤诉之司法审查:
    一般的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可以和被告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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