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需要出让股权,融资需要以公司的财产为代价,一般就是拿公司的股份做交易。也就是需要履行股权转让的手续。融资一般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且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由转让方(原股东)与受让方(新股东)之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至于新股东要不要承担原股东的债权债务,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做出明确规定,法律上没有强制新股东必须承担。
(一)加强公司财务制度的管理
1、公司财务制度可以明确约定公司董事、高管对外投资、合同交易金额超过一定限额需股东会讨论决议通过;
2、公司财务制度需要明确公司董事、高管对外抵押担保必须经公司股东会讨论决议通过;
3、公司章程明确公司董事、高管对公司的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以约定为按照损失的双倍来赔偿。
4、公司章程明确财务负责人对董事、高管对公司的侵权行为的审查责任,存在有审查过失时,财务负责人与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与公司董事、高管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1、公司应当与董事、高管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明确约定禁止条款,一旦违反,就追究其高额的违约责任,使公司遇到此类问题时能同时有《合同法》及《公司法》的双重保护,增加了董事、高管的违法成本以减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2、在公司章程里面明确约定董事、高管、监事等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含保密责任,攫取公司机会,禁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等事项。
3、在公司章程里明确约定公司的高管包括行政人事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销售负责人等均不得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同时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1、公司进行债务融资的,公司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表决是否进行债务融资,表决通过的,可以债务融资。
2、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转让公司时,还有债务没有清偿的,要先通知债权人,征求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的,应当由债务人提供担保以后,才可以转让,否则转让行为对债权人无效。
2、如果企业转让时,企业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由受转让方全部买断,且出让方与受让方在企业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受让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并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债权人应以受让方为被告,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责任。
3、如果受让方买断了原企业的全部资产,在受让方实际经营中,发现出让方在委托审计、评估中遗漏或清理债务不彻底而遗漏的债务,而受让方已实际接收了出让方的财产,但未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则债权人可以原企业与受让方作为共同被告。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