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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7人看过2024-01-21
    法律对于个人即自然人注册公司数量的限制区分公司的形式有所不同。如果是担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则没有数量限制,投资有限公司成为该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更不会有限制。而如果是注册一人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119人看过2024-01-21

    股东应承担清算责任。若出资人(股东、开办单位等)不依法组织结算,或出资不到位,或者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的,该出资人除应承担清算责任外,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应范围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吊销后进行清算的,如果股东没有履行法定责任,造成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 133人看过2024-01-21
    营业执照是没有记载股东信息的,所以变更股东的是不会需要对营业执照进行变更的,变更股东信息的,需要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 153人看过2024-01-21
    公司要合法经营要取得营业执照,而营业执照一般是有期限的,营业执照到期前,可以进行续期的,公司营业执照到期后,如果股东不同意继续经营的,股东是可以解散公司的,公司解散时要进行清算。

    、营业执照到期股东不同意继续经营如何处理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到期后,如果股东不同意继续经营的,股东是可以解散公司的,公司解散时要进行清算。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 147人看过2024-01-21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出资的,就会构成出资违约,除了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促使股东出资的其他规定

      (一)诉讼时效抗辩: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期限的限制;

      (二)身份抗辩:不得以自己是名义股东来抗辩出资义务;

      (三)加重未尽出资义务股东的举证责任:对出资义务产生争议的案件,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合理怀疑证据即可,由被告股东对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四)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

      (五)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六)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可以裁定追加、变更瑕疵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
  • 138人看过2024-01-21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新成立公司时,股东出资时间是没有具有规定的,但股东认缴出资的时间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成立公司时股东出资是必要的条件,我国公司法将股东出资从实缴出资变成认缴出资,所以出资时间也有变化的。

    《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113人看过2024-01-21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股东要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的责任,公司成立后是不能变更公司章程规定,改变出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145人看过2024-01-21

    1、公司注册后,如果没有股东变更情形出现的,不需要变更股东。

    2、如果出现以下情形才要变更股东:

    (1)股东转让股权;

    (2)股东死亡继承人继承股权等。

    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154人看过2024-01-21
      一、公司设立的,并不需要股东亲自到场,全体股东可以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二、公司工商注册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先定好公司章程,再由全体股东签名)

      3、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6、代理人身份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说明:住所使用证明材料的准备,有以下三种情况:

      1、如果是自己房产,需要房产证复印件,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

      2、如果是租房,需要房东签字的房产证复印件,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

      3、如果是租的某个公司名下的写字楼,需要该公司加盖公章的房产证复印件,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还有租金发票。
  • 127人看过2024-01-2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实则推定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存在混同,因此股东只有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才能免责。根据最高法出台的《九民纪要》中关于“人格混同”的规定,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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