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股权纠纷
  • 116人看过2024-01-21

    需要。

    “公司其他股东需要对虚假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之间是基于相互的信任关系而共同从事公司设立活动的,在公司成立之前,发起人之间应属于合伙关系,合伙人应当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虚假出资行为,在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已经足额出资的股东也要与虚假出资股东一并承担连带补足责任。其原因是,发起人之间是基于相互的信任关系而共同从事公司设立活动的,在公司成立之前,发起人之间应属于合伙关系,合伙人应当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且要求发起人共同承担责任,有利于增强发起人的责任心,促使发起人相互监督,积极履行出资义务,有利于防范出资不实情况的发出,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充分保护。

  • 124人看过2024-01-21

    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共分为4种类型,包括1、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合法转让他人的;2、未依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义务被除名;3、因违法被处罚剥夺股权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如赠与、被善意获取等。

    股东资格丧失的4种类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股东丧失股东资格:

    (1)所持有的股权已经合法转让的。

    (2)未依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的。

    (3)因违法受到政府出发而被剥夺股权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 151人看过2024-01-21

    可以,股东出资不足要对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相应的补充清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原则上,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公司股东是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但要是股东出资不足的,就要对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相应的补充清偿责任:

    首先,按公司法规定,足额出资是股东的义务。股东没有履行足额出资义务的,不管公司发展好还是公司解散、破产,出资不足的股东都要承担补充出资的法律责任。

    其次,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已经明文规定,股东出资不足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在出资不足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换句话说,就是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出资不足的股东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该股东已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其他债权人不得在提出相同要求。

    最后,按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在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不足,债权人可要求公司其他发起人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仅限于要求出资不足股东赔偿。

    因此,当公司出现解散、破产等情况,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出资不足的股东及公司其他发起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117人看过2024-01-21

    有效。

    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的规定,系公司全体股东所预设的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的一种制裁措施,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体现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征,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但公司章程在赋予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职权时,应明确规定罚款的标准、幅度,股东会在没有明确标准、幅度的情况下处罚股东,属法定依据不足,相应决议无效。

  • 108人看过2024-01-21

    从股东知情权的性质来看,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种固有权利,即是法定权利,未经股东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否则相关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

    对于丧失股东资格的人(包括转让股权等原因)是否对其丧失股东资格前公司的经营状享有知情权,理论及实践中还有不同的观点。

    持否定观点的人认为可能会影响公司营运及浪费公司的财力,股东知情权的基础是股东资格的具备,知情权也应当随着股东资格的丧失而丧失。

    但是,在公司运营的实践中,由于股东与公司之间信息的不对称,股东在其具备股东资格期间可能并不掌握相关信息,或者并没有认识到其权利受有损害,而在其丧失股东资格以后发现其原有的权利受到了损害,即有行使知情权的必要,否则其权利即无法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丧失股东资格的人还是有股东知情权的。

  • 132人看过2024-01-21

    股东出资不足,债权人除了可以起诉公司外,还可以要求以下人员承当责任:

    1、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

    3、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114人看过2024-01-21
      对于公司股东股权的抛售,公司收购的程序

      一、如果是收购目标企业的部分股权

      收购方应该特别注意在履行法定程序排除目标企业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之后方可收购。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该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公司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样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目标企业是有限公司,收购方应该注意要求转让方提供其他股东同意转让方转让其所持股权或者已经履行法定通知程序的书面证明文件,在履行法定程序排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之后方可收购,否则的话,即使收购方与转让方签订了转让协议,也有可能因为他人的反对而导致转让协议无法生效。

      二、如果是收购目标企业的控股权

      收购方应该特别注意充分了解目标企业的财产以及债务情况。如果收购目标是企业法人,自身及负担在其财产之上的债权债务不因出资人的改变而发生转移,收购方收购到的如果是空有其表甚至资不抵债的企业将会面临巨大风险。在实施收购前收购方应该注意目标企业的财产情况,尤其在债务方面,除了在转让时已经存在的债务外,还必须注意目标企业是否还存在或有负债,比如对外提供了保证或者有可能在今后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除了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查询、了解之外,收购方还可以要求转让方在转让协议中列明所有的债务情况,并要求转让方承担所列范围之外的有关债务。

      三、如果是收购目标企业的特定资产

      收购方应该特别注意充分了解该特定资产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存在权利瑕疵的特定资产将有可能导致收购协议无效、收购方无法取得该特定资产的所有权、存在过户障碍或者交易目的无法实现等问题。所以,收购方需要注意拟收购的特定资产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在无法确定的时候,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可以要求让转让方在转让协议中对财产无权利瑕疵作出承诺和保证。
  • 113人看过2024-01-21
    对于公司股东股权的抛售,公司一般是不能够收购的.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购: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等等。

  • 161人看过2024-01-21

    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法定代表人,但一个法人可以同时担任多个公司的法人。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并没有规定要两个以上的股东,一个股东也可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在有两个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七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153人看过2024-01-21
    公司注册可以是股东的房子,但是该缴纳的水费电费都自己交了,不能占了人家的地方还让人家来帮你缴纳这些费用,公司注册的地址可以是租房也可以是自己的住所。

    1、可以使用股东的房产作为公司的营业地址。

    2、公司要与股东签订房屋有偿或无偿使用协议,协议中写明水电费、物业费等由谁承担。如果费用由公司承担,那么就可以在公司报销入账。

    3、租赁房屋,还会涉及房产税缴纳问题。如果无偿使用,房产税应该由公司交纳;有偿使用,房产税应该由产权人缴纳。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