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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5人看过2024-01-21
    具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行使撤销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股东的法定权利受到侵害。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股东均有权对已签订的股权转让让协议行使撤销权:
    (1)、未将股份转让事项通知其他股东;
    (2)、在其他股东受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作出行使优先受让权答复之前即转让的;
    (3)、在其他股东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已作出行使优先受让权答复的情况下又转让的;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能够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仍向外转让的。
    2、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期间。
  • 128人看过2024-01-21
    《公司法》中,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条款如下:
    1、《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 167人看过2024-01-21
    中小股东保护自己权利的方法如下:
    1、依法行使知情权
    中小股东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对公司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
    当公司侵犯股东的知情权时,该股东即可以原告的名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侵犯股东知情权的人在实践中多为控股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以在起诉时应将公司和他们作为共同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
    中小股东可以单独或者联合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
    当中小股东与公司发生利益冲突时、或者认为公司前途不好时,自己不愿意再作该公司股东时,就可以通过转让自己所持股份的方式来结束与该公司的关系,并以此方式实现自己的财产权。
    4、行使优先购买权
    这是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享有的一项权利。中小股东应当充分利用这一规定来行使自己的这一权利。
    5、依法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当出现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这些情况时,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当公司出现上述情况时,中小股东一定要善于利用这一规定来行使自己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以自己的名义维护公司和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 213人看过2024-01-21
    利润分配的一般程序如下:
    根据我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应按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然后依法交纳所得税。交纳所得税后的净利润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按我国财务和税务制度的规定,企业的年度亏损,可以由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税前利润尚不足于弥补的,可以由以后年度的利润继续弥补,但用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连续期限不超过5年。5年内弥补不足的,用本年税后利润弥补。本年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为企业可供分配的利润,只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大于零时,企业才能进行后续分配。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定盈余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为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后)的10%。
    当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增资本,但公司用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后,法定盈余公积金的余额不得低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以向股东(投资者)分配股利(利润),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561人看过2024-01-21
    中小股东可以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
    股东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按期召开定期会议,以保障股东的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但是,定期股东会议有时还不能满足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的需要,因此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及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如果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如果监事会或者监事也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180人看过2024-01-21
    中小股东参与经营管理权如下:
    股东经营管理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身份体现,如出席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任免公司管理人员的请求权、对公司董事或监事提起诉讼等。在中小型公司中,股东参与公司或企业的经营,是较为常见的管理模式。
    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必要的,实践中,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往往被大股东侵害,导致中小股东完全丧失或事实上丧失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 142人看过2024-01-21
    关于股权确认的标准问题主要倾向于采取区分的原则,即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分别予以对待。
    首先,纠纷涉及股东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时,应着重审查工商登记的内容。工商登记具有对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第三人有理由依赖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即使登记内容存在瑕疵,按照商法公示主义与外观主义原则,第三人仍可以基于对该登记内容的信赖,要求工商登记的股东按登记的内容对外承担责任。但工商登记本身并无创设股权的效力,即工商登记关于股权的登记内容属证权性登记,并非设权性登记。所以,在纠纷涉及公司与股东或者股东之间时,工商登记并不作为审查的主要内容。
    其次,当纠纷涉及公司与股东间的关系时,在确认股权时应着重审查股东名册的记载。股东名册具有推定效力,即在没有相反证据时,股东名册就是股东资格的证明。实质上的权利人在尚未完成股东名册登记或者名义变更前,不能对抗公司,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公司依法对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履行了通告、公告等必须履行的义务后,即可免除责任。当然,股东名册既然具有推定效力,那么就有被其他证据推翻的可能。如实质上的权利人虽未被记载于股东名册,但其已在公司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或其他股东对其身份予以认可的,其股东身份亦应予以确认。
    再次,当纠纷涉及股东间关系时,股权确认一般应审查出资证明、股东会决议等股东实际投资及股东间关于股权安排的真实意思表示等相关事实。但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出资证明或出资的事实往往是股东证明其出资的主要证据之一,但股东未实际出资或出资不足的,是否必然否定其股东资在《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从该款规定来看,股东未出资的,主要应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或者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股东的股东身份并未予以否认。
  • 169人看过2024-01-2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权,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
    《公司法》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问题仅在第七十五条规定了异议股东的强制收购请求权,而无公司主动回购的规定。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先规定了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随后采用但书方式规定了包括减少注册资本、异议股东回购等在内的几种例外情形,即原则禁止、例外允许。
    一、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三种情况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二、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118人看过2024-01-21
    当前改制型公司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大股东利用持股比例优势,股东会形同虚设,小股东缺乏话语权和表意权。那些集大股东与经营者于一身的新“当家人”,往往在股东会上利用其优势股权比例滥用表决权,一人说了算,小股东举不举手一个样。由此,出现大量小股东不愿出席股东会的情形,使得股东会流于形式,小股东作为出资者本应享有的天然权利完全被践踏。
    2、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把持股东会、董事会,控制经营权,并限制小股东的经营管理权。在国有企业转制的公司中,大股东往往是原来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因而出现个人集权、专断现象非常普遍。由于缺乏必要的制衡机制,大股东、经营者通过采取关联交易,利润转换等方式转嫁经营风险,损害小股东及公司利益。
    3、经营者通过强化按资分配和年薪制手段,变相侵害小股东的经济利益。从资本投资者的角度看,希望自己在不劳动或少劳动的情况下尽可能多的得到红利,而企业职工则希望多劳多得。利益冲突之下,小股东显然是牺牲品。
    4、有些地方的政府职能部门和国有企业借改制之机搞“金蝉脱壳”,向小股东转移债务,以实现所谓的“扭亏转盈”。也有的企业把改制作为筹资手段,却不按规定转换经营机制,使得大股东凭借优势表决权,操纵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最大限度地获取利益。
  • 134人看过2024-01-21
    “前股东”是否依然享有知情权需要视情况而定。
    利益分配请求权系股东权的一种,当公司有盈余时可能获得分配的期待权,不能分离于股份而存在,当股份转让时,应一并转移于股份受让人。股利分配给付请求权则由股利分配请求权分支而生,是对股东会承认的股利分配金额的具体请求权,属于单纯的独立于股东权的债权,可以与债权分离而独立存在,不当然随股份转移。
    1、如果“前股东”在转让股权之前股东会已经确定分配股利而且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人并无欺诈行为,那么原股东享有利润分配给付请求权。
    2、如果“前股东”在转让股权之前并未经股东会决议分配利润,则无论在转让股权之前公司是否已实际存在利润原股东均无权请求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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