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董事表决权(“按人头”)。董事只能按照人头行使表决权,不能由章程约定按照出资行使表决权。
(二)股份公司股东的表决权只能按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只能按照股份来行使表决权,章程不能另行规定。
(三)股权转让。公司章程不能对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作过度限制;股份公司章程不得限制股东的股份转让,但董、监、高除外。
(四)公司章程不能实质剥夺股东知情权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主体限制
(一)发起人
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一年内不得转让。此处的发起人不仅包括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前持有的股票,也包括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受让的股票。但无论是哪种股票,其时间限制都是公司成立后一年内,而不是自持有之日起开始起开始计算。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首先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股份的25%。其次,公司上市后公司负责人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公司负责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份。最后,公司章程还可以作出其他的限制性规定。
除了《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外,《证券法》也有相关规定,《证券法》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贵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内部职工股的持有人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四)公司
公司不得收购自己公司的股份。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但不得超过本公司股份总额的5%,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贵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而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有限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流程
(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双方的名称(姓名);
2、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3、转让的股权的交割日期;
4、股权转让款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
5、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生效方式;
6、协议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包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途径等)。
(转让双方签署,自然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盖章)
(二)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需要准备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共同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须核对原件);
3、公司章程修正案;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其它相关资料:
6、原股东会决议,内容:同意股权转让(包括标的、方式、价格等),股东权利义务的变更;
7、新、旧股东签字的股权转让协议(包括转让标的、转让方式、价格、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8、新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股东其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原登记机关加盖印章);
9、登记机关认为应该提交的股权交割证明(如转帐凭证等);
10、新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11、新或旧股东属全民企业的提交国资部门批准文件,属集体企业的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2、有限公司收购股权的提交股东会同意收购的决议(收购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13、新股东会决议,内容:确认股东的投资比例、金额,公司章程的修改,董事、监事等人员任免(如董事变动,需提交董事会决议重新选举董事长,进行人事分工)。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2、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3、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1、召集权
《公司法》从保护小股东利益出发,赋予了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对权利作出了适当平衡,小股东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充分保护自己参与讨论和决策公司事务的权利。
2、表决权
对于表决权,基本原则是按照出资比例(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对于有限公司,特别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分红权
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是,股东之间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原则按上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4、转让权
5、优先认购权
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6、剩余财产分配权
如果公司进行清算程序后,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7、知情权
1、有债务纠纷,一般不可以追诉原公司的股东。但如果原股东未足额出资的,受让人对此不知情的,可以要求原股东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担责。而一般情形下,是由新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2、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作为一个公司的股东,他拥有的不仅仅是公司的定期分红,同时还想有其他的权利。
具体地说,股东的权利为: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4.股东知情权;
5.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6.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特定情形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有什么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1、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由股东构成股东会,而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股东会机构,但外商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法律规定只设董事会,由董事会代行股东会的权力,国有独资公司也不设股东会,重大问题由董事会请示国家授权的机构决定。股东会不是公司的常设机构,股东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2、法人:生活中人们说到法定代表人时总说成法人。但在法律上,两者是完全不同的主体。
法人是指民法赋予权利能力的基于成员或者独立财产所形成的团体,不是单个的自然人。民法学将基于成员的团体称为社团,其成员相应称为社员;基于捐助财产以财产为成立基础的团体称为财团。但我国将法人定义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并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后者分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各类公司都是企业法人,但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