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开票给公司的方式如下:
1、在地税局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的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4)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2、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的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
(4)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5)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自然独资人股权私下转让有效吗?
自然独资人股权私下转让是无效的状态。依据下列三种情况决定:
1、违反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而排除了公司法第72条第二、二款的适用。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应优先适用章程的规定。比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时,只能转让给股东张三”,如果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了股东李四,那么个转让行为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2、违反公司法规定
在公司章程没有对股权转让进行规定时,股权转让应适用《公司法》第72条之规定。如果股东违反其规定转让股权,应被认定为无效。
3、违反特别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注册的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
未注册的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未注册的公司,股东股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都不受法律保护。公司转让股权生效条件是:
1、股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2、公司依法设立,股东有权处分股权;
3、记名股票转让后,公司应当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4、无记名股票转让后,股东应当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
(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是实缴,而是认缴;
(二)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如能联系到公司及其负责人等,可以与公司协商,要求其变更公司监事为他人,直接办理变更手续,如果其同意并配合办理的话,这是最快捷、最经济的解决方式;
(2)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说明被别人挂公司监事的具体情况;
(3)如果投诉也不能解决,可以起诉公司要求其进行变更,需注意的是,起诉的时间周期相对比较长,成本相对会更高一些。
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要满足哪些条件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提起讼。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另外,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