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是对公司出资的法定义务,所以股东没有完成出资义务的,应该补足自己的出资;
另一方面,股东还应该承担对其他股东的合同义务,如果股东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还需要对其他已经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毕竟大家约定好了,别人按约定履行了义务,那如果你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的,当然应该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了。
对于违约责任的形式,如果协议、章程当中有明确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协议、章程没有约定,则该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实际上是向公司补缴出资或返还抽逃出资的责任。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违约股东是不能追究其他违约股东的出资责任。
如果有限公司章程作出禁止股权继承的,在此种情形下死亡股东的股权可以由其他股东受让,也可以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该受让的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即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要是没有股东愿意受让,也没有第三方愿意收购,则只能通过法定的程序在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做减资来处理了。
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不同退出方式所需的手续不同。
1、转让退出的,需要股东会决议(过半数股东同意)、订立书面转让协议、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2、收购退出的,需要股东会决议(三分之二股东同意)、订立书面转让协议、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1、转让退出的,需要股东会决议(过半数股东同意)、订立书面转让协议、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2、收购退出的,需要股东会决议(三分之二股东同意)、订立书面转让协议、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