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不可以用劳务出资。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不包括劳务出资。
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如下:
1、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2、实物。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3、知识产权。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4、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
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这种情况下,股东是可以转让股权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转让的股权,也称为瑕疵股权。
如果股权受让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股权,如果遇到像:公司债务债务方面的问题的话,原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股东仍需对公司及公司的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补足责任。如果原股东拒不履行该责任的话,受让方有权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提起诉讼。代表公司要求出让人立即补足出资,这样也可以防止日后与出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如果股权受让人本身已经知道该股东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仍然与该股东以低价进行股权转让,那么这种情况下,受让人就应该和原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的出资或者债权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有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等方案;
5、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6、对发行公司债券等事项作出决议;
7、修改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5、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