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亏损股东原则上是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的。
2、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地位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4、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1、需要
2、股权变更税务登记证办理的具体流程:
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大股东损害小股东的利益的话,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的方式来维权:
1、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公司账目;
2、形式股东分红权的诉讼书;
3、形式股东权,召开股东会议;
4、行使监事权,对公司高层提出任免;
5、要求解散公司。
(一)董事和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
董事会在公司合并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各国公司立法都赋予了董事会拟定合并计划或合并方案或合并合同这一重要职权。董事会在行使这一职权时,董事会成员即董事尽到诚信义务对公司合并中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二)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
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在公司章程的约束下,股东为其自身利益行事。但是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股权的分散,多数股东将会以他们在公司中的优势地位来支配公司。同时由于控制股东和中小股东间的利益冲突,如不对控制股东加以限制,势必会产生不公的结果。同董事的诚信义务一样,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也有谨慎义务和忠实义务组成。其谨慎义务也以“合理谨慎之人”为标准,而忠实义务则要求控制股东不得以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为代价为自己某利。在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情况下,合并使小股东利益受到损害,小股东有权代表公司向控制股东提起间接诉讼或股东代表诉讼。我国法律没有关于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的规定,这是我国法律的漏洞。
(三)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
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在公司合并中,股东若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决议有异议,则有权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购自己所持有的股份,“资本多数决”原则是其立法基础。该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各州公司法规对这一制度都有所规定。
(四)表决权排除制度
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是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不得以其所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该制度的实质是事先防止控制股东在公司合并和其他与公司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活动中滥用表决权,为预防公司和少数股东的权益受损,而排除了与某一决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就该决议行使表决权的机会。德日意各国的相关法律中都对这一制度作了规定。
大股东损害小股东的利益的话,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的方式来维权:
1、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公司账目;
2、形式股东分红权的诉讼书;
3、形式股东权,召开股东会议;
4、行使监事权,对公司高层提出任免;
5、要求解散公司。
(1)保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为其维护自身的利益提供必要的基础材料。
(2)赋予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在股东大会决议上,中小股东有权对公司分立计划书或者公司分立合同提出异议,并投票反对公司分立。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又可被细分为股东的异议估价权和股份收买请求权,其实这两种权利是前后相连、不可分割的,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实际上已经包含了股份估价的权利。
(3)其他民法典上的或者侵权法上的权利,如不作为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解约补偿权等。
1、在公司合并中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就是要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包括规定董事和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赋予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和建立表决权排除制度。
2、董事和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
董事会在公司合并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各国公司立法都赋予了董事会拟定合并计划或合并方案或合并合同这一重要职权。董事会在行使这一职权时,董事会成员即董事尽到诚信义务对公司合并中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3、董事的诚信义务由谨慎义务和忠诚义务组成。谨慎义务在美国的《示范公司法修正本》中被定义为“以同等职位之通常谨慎之人在类似情况下所应尽到的注意。”在公司合并中,董事应以理智、谨慎的态度有根据地决定是否同意合并协议或合并计划,然后向股东会提出合并建议。至于合并计划是否合理可行,董事在合并过程中是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则取决于个案的具体事实和情况。忠诚义务是指董事必须以公司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来管理和运营公司,自己的利益不得凌驾于公司利益之上,自己的行为不能与自己在公司中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相冲突。
一、什么是股东回购请求权
股东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决议时,对该决议表明异议的股东,享有请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收买其所享有有的股权,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在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对股东的此项权利作出了规定。
二、行使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情形
《公司法》规定了持异议股东享有股份收买请求权的三种情形:
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赢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