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是否可以随时查账视情况而定。股东查账权分为一般查账权和特殊查账权。一般查账权仅指查阅或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一般情况下,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由公司主动提供给股东。公司不提供的,有限公司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申请查阅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的特殊查账权是指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原始会计凭证的权利。不像财务会计报告,可以随时查看和起诉。行使权利有前提条件,股东需要向公司提出书面咨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认为股东查阅有不正当目的的,可以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回复股东,说明理由。
受让人明知或应知股权瑕疵而接受转让的。
(1)受让人要承担因注册资本不到位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因为受让人接受了瑕疵股权,受让人就应承担补足注册资金的义务。应为这是受让人接受股权后,承接的原股东的权利义务。
目前理论界对此看法并不一致,有的学者认为转让股东负有向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而受让股东不负有补足出资的义务,而享有完全的股东权利,更符合法理和逻辑。但通说认为,既然受让人同意接受瑕疵股权,就应当知道要承担瑕疵而产生的义务。
(2)出让人转让后因注册资本不到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为虽然出让人已不是股东,但公司设立时的法定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3)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是否有追偿权,要依据双方转让合同约定。
(4)受让人以欺诈为由主张股权转让的撤销权,一旦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因出资瑕疵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出让人承担。
1、第一种意见认为股权转让无效。理由是根据《证劵法》第123条规定:“证劵公司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必须经国务院证劵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股权转让的变更属于变更公司章程,就必须经国务院证劵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的无效。另外中国证监会于1999年3月17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劵公司临管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股权变更登记要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2、第二种意见认为股权转让有效。理由是公司章程所记载事项的变更不等同于公司章程的变更。从《证劵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可以得出结论,就是公司章程所记载事项的变更并未必然属于“变更公司章程”的范畴。目前,无法律明文规定股权转让需要证监会的批准,至于上文中提到的《意见》,不属于人民法院作为依据的范围。
首先,我国《公司法》第199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诈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未出资的股东责令补足出资,并承担因注册资本未到位而产生的其他民事责任。所以说,未出资的公司股东并未因出资而丧失其股权。
其次,股东身份的认定,应当依公司登记文件(包括章程和股东名册等)的记载为依据。公司的章程和股东名册具有公示效力,公司和公众应当按其法律的规定承认章程和公司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由此可知,确定未出资的公司的某人是否享有公司的股权,不是看其是否出资,出资多少,而应查阅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
第三,有的国家公司法律规定,未出资的公司股东仍享有股权。如《法国商公司法》第282条第1、2款规定:“未支付股款的股东、相继的受让人和认股人对股票未支付的股款负有连带责任。公司可在出售前或出售后,或同时对他们提起诉讼以获得应支付的股款和对已承担费用的补偿。对公司进行赔偿后可对所支付的款项向股票的相继持有人索取。债款最后由股票的最后持有人承担。”显然,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不在于股东的主体身份,而在于未出资的公司股东是否对受让人进行欺诈。受让人明知或应知注册资本未到位的真实情况仍接受转让人的,意味着受让人必须承担补足注册资本的义务,股权转让有效;否则,即无效。
一般情况下,只要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私下签的协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便具有法律效力。
私下签署的协议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私下签署的协议就是无效的。
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一般情况下,只要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私下签的协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便具有法律效力。
私下签署的协议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私下签署的协议就是无效的。
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