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投资收益权。作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当然享有收获投资收益的权利,当然自愿放弃的除外;
2、针对对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享有追偿权。当显名股东在没有经过隐名股东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股份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是出于善意,并且转让价格合理,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适用善意取得规则,第三人合法取得股权。
3、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1、具有投资收益权。作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当然享有收获投资收益的权利,当然自愿放弃的除外;
2、针对对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享有追偿权。当显名股东在没有经过隐名股东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股份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是出于善意,并且转让价格合理,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适用善意取得规则,第三人合法取得股权。
3、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1、具有投资收益权。作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当然享有收获投资收益的权利,当然自愿放弃的除外;
2、针对对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享有追偿权。当显名股东在没有经过隐名股东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股份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是出于善意,并且转让价格合理,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适用善意取得规则,第三人合法取得股权。
3、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股东对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产生争议时,由公司股东自身对其是否依法出资承担举证责任。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即包括出资义务。
1、法律明确规定公司股东对其是否出资到位承担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为了证明自己已经完成了出资义务,股东可以通过出资转账记录、股东名册、验资报告等证明自己的主张。
当然有权利转让。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公司法解释(三)》将隐名股东称为实际投资人,将名义出资人称为名义股东。
1、股权质权的实现,与动产质权相同,一般需具备如下两个要件:须质权有效存在。如前所述,国外的立法例,一般规定以股票出质的,须转移占有,“质权人若非继续占有股票,不得以其质权对抗第三者”。须债权清偿期满而未受清偿。所谓未受清偿,不仅指债权全部未受清偿,也包括债权未全部受清偿。
2、股权质权的实现,须与出质股权进行全部处分,这包含两层含义:指对作为出质标的物的全部股权的处分。即使受担保清偿尚有部分甚至少部分届期未受清偿,也须将全部出质股权进行处分,不允许只处分一部分而搁置其余部分,此即为质物的不可分性。指对出质标的物的股权的全部权能的一体处分,而不允许分割或只处分一部分权能。这是由股权的不可分性所决定。
3、禁止流质。禁止在质押合同中订立流质条款(流质契约),或即使在合同中订立了流质条款也视为无效,这已是各国立法的通例。所谓流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对禁止流质的规定。以权利出质的,法律无特别规定的,准用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因而对股权质押,也是禁止流质。即非通过法律规定的对质物的处分方式,出质股权不得自然归质权人所有。
4、质权实现的方式,即对质物处分的方法。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但由于股权质权的物的特殊性,因而股权质权的实现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
(1)股权质权的实现,其结果是发生股权的转让。所以出质股权的处分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对以出资为质权标的物的,可以折价归质权人所有,也可以变卖或拍卖的方式转让给其他人。但对以股份出质的,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对记名股票,应以背书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对无记名股票应在证券交易场所以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因而不宜采用折价或拍卖的方式。
(2)以出资出质的,在折价、变卖、拍卖时,应通知公司,由公司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可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首先,应注意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与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的区别。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在发生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于非股东购买该欲转让出资的权利。而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指质权人就质物的价值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质权人对出质的出资于处分时无优先购买权。其次,股东在出质时未行使购买权,并不剥夺股东在质权实现时再行使购买权。因为股权出质,仅是在股权上设立担保物权,并不必然导致股权的转让。所以,对以出资为质标的的,股权质权于实现时,其他股东仍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3)因股权质权的实现而使股权发生转让后,应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否则该转让不发生对抗公司的效力。
(4)对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出质的,其股权质权实现时,必须经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5)受出质权担保的债权期满前,公司破产的,质权人可对该出质股权分得的公司剩余财产以折价、变卖、拍卖的方式实现其质权
股权质押需要登记,具体如下:
1、基金份额、股权质押权的设立和出质人处分基金份额、股权限制,基金份额、股权质押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质押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3、其他股权质押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