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构成股东抽逃出资有以下四个前提条件:
第一,公司已有效成立。此际,股东出资已构成公司资本,股东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破坏;
第二,抽逃出资的直接责任主体一般为公司发起人,包括单位股东与个人股东;
第三,股东实际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第四,股东已经取得了资格的形式要件,即以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记的文件等所表明的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