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股东内部之间转让公司股东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且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2、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①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②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③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自然人股东的认定和原始股东也是不一样的,原始股东作为公司的组建者,需要对公司的章程和其它政策方向进行明确认定,而自然人股东一般则偏重于投资的性质,两者在公司的权重上也是完全不一样的。
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成本的合理理由主要包含以下几点:
(1)因国家政策调整,公司的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之间的继承或股权转让;
(3)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其他合理情形。
1、主合同无效
(一)主合同无效的股份质押合同。股份质押是主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它以主合同合法存在为前提。既然主合同中权利人的权利不合法,那么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2、质押合同
(二)未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即以股份为质物的股份质押合同。这点是由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所决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公司,其经营活动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的信用。如果以股份出质,就有可能更换股东,损害公司的信用基础。
3、未记载合同
(三)未将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份质押合同。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所以股东以其股份出质时,应将质权人的姓名、住所、质权额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出质人应将出资证明书交与质权人占有,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花名册之日起生效。否则,质权人未经依法设立,质押合同当然无效力可言。
(四)出质人将自己没有所有权的股份作为质物的股份质押合同。质物是出质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所享有的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否则,股份质押合同无效。
1.出资不实瑕疵中的法律风险。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法律规定出资不实的股东应补缴出资,多发生于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出资中。
2.出资不到位(违约)瑕疵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即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该股东除补足出资外,应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流程如下:
1、股权转让双方达成股权转让合意,并依法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当事人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价款;
3、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4、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的相关记载;
5、办理变更登记。
股权质押价格确定方法:
1、按照工商注册登记时的出资额确定,也称为“原值确认法”;
2、按照目标公司的净资产数额确定,也称“资产净值确认法”;
3、按照目标公司的净利润数额确定,这种方法在股权转让或者股权投资中也经常被使用,包括以协议签署前1年、3年、5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净利润平均值乘以一定年限作为股权价值的计算。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1.阳合同的没有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2.阴合同因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
3.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