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控股的股东,转让股权不一定要通知他人。如果是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的,则不需要通知他人;如果是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的,则需要通知他人,并获得半数股东的同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本金优先返还模式下,基金并不是就单个项目来进行利润分配,而是将所有项目的利润进行统一计算。股权投资基金的市场参与主体主要包括投资者、管理人、第三方服务机构。就收益分配而言,则主要在投资者和管理人之间进行。股权投资类基金的收益分配通常有固定的模式,基金最终将按照如下顺序进行收益分配:
1、预先扣除管理费、托管费和运营服务费等费用;
2、返还投资人本金;
3、支付各投资人预期基准收益;
4、上述分配完成后,如有剩余收益,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按一定比例分配剩余收益。
1、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至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1、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3、公司章程规定解散事由出现,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4、对上述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的法定程序。根据《公司法》、《中外合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欲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其他股东发出转让股权的书面通知,这主要是针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规定。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无须通知。
(2)、股权转让时如涉及国有资产,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的,须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中外合资或者**合作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必须向中方股东的上级主管政府部门审批,并报有关政府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转让手续。
(5)、收回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给受让股权的新股东发出资证明书。
(6)、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以下四项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人数须50人以下,包括参与公司设立的原始股东,也包括公司设立后由于资本增加、股权变动、公司合并等到原因新增加的股东。
(二)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有限责任制企业需要有公司章程;二是公司章程由企业的全体股东的参与与意见,是全体股东的共同决定的结果。
(三)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架构。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采取分级登记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行要求企业有合理的组织架构。
(四)有公司住所。公司需要有相应的办公场所。
(五)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要求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根据市工商局与金融办、税务局联合发文的《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相关企业的设立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内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股东和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