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协议是公司内股东之间的协议,个人合作协议更纯粹个合作协议,之间存在的较明显的区别。
1、股东协议是股东之间的协议,基础是双方都是公司的股东,双方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责任,通过公司章程成立公司。
2、个人合作协议,双方根据合作协议承担责任、享受权利。可以存在于合伙等多种企业形式中。
也称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向公司要求分配公司盈余的权利。
2、股份或出资的转让权
股东不得抽回其出资或股本,但可以通过转让来转移风险。
3、剩余财产分配权。
股东对公司清算时剩余财产有分配的权利。
4、优先认股权
(1)股东对转让的出资的优先购买权。
(2)股东对公司发行的新股有优先认购权。
5、股票交付请求权
公司对股东有交付股票的义务,股东有请求公司交付股票的权利。
6、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
股东参与经营管理,在股份公司是有限的。
6、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
股东参与经营管理,在股份公司是有限的。
8、知情权
股东有权知晓公司经营的重要信息
9、诉权
股东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公司、向政府主管部门、法院寻求救济。
1、全体股东签订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书,约定出资额度、出资期限和出资形式(构成),股东应对出资形式的财产权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如约定设立公司全部或部分立即实缴的,公司根据全体股东约定设立临时账户(可约定确定设立前以个人账户作为临时账户),股东货币出资的,于约定的期间内将约定货币种类和数量汇入该临时账户;
3、以实物出资的,股东协商确定或指定财物保管人,及时交付发生物权转移的,将该出资实物交付保管人,并由保管人出具收到证明;
4、以需变更产权登记的实物出资的,暂将该实物权属证明交付保管人或承诺公司设立后变更登记事项,公司设立后根据约定或法定时间为公司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5、以须经登记的工业产权出资的,应当于公司设立成功取得营业执照后合理期限内为公司办理变更权属登记,需将该技术约定为公司所有,并将该技术的相关资料移交公司备存;
6、以不需登记的工业产权(如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等),需将该技术约定为公司所有,并将该技术的相关资料移交公司备存;
7、以著作权出资的,如需登记,应将著作权财产性权利登记变更为公司所有(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如不需登记的,应当将授权文书、权利记载文本等财产性文件交付公司。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如果没有如实履行出资责任的,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2、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董事会作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构的业务执行机构,是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尽管董事会代表着股东的权益,但公司股东并不一定担任公司董事,两者并非具有绝对性。
试想一下,若公司董事必须为股东,而公司可以作为其他公司的股东,则董事会的组成则以自然人与公司或公司与公司的方式组成,无法及时形成有效的决议,且董事会董事均应由自然人担任,我国法律并未规定董事必须由股东担任,且根据实际情况,股东仅仅为投资人,主要享有股权及相应的分红权利,而董事则是具体实施公司决策的机构的组成人员,需要一定的商业等能力。
在实践中,公司的股东往往因所占公司股权比例不同,在董事会中能够推荐委派的董事所占比例亦非均等。因此,在实践中股东不担任公司董事时,因综合考量董事人选。
监事会起诉股东只能是在公司的董事或者是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此时原告应该为公司,而不是监事会,被告应当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人,其他股东应当为第三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