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责任公司表决,并没有规定必须1/2通过有效。事实上,股东是可以自由约定的。
2、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有规定的以外,其它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此外,股东会决议生效不能有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
违反法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是自始无效的,但是,对于股东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
股东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必须在决议作出后60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60天的法院将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驳回起诉。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股东有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即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1、不是法律上的正式股东,与公司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得就其通过正式股东的投资部分要求公司支付红利
2、只有公司股东才能要求公司在赢利的情况下直接要求分红,在亏损的情况下直接承担亏损。具体到实践当中,如果当事人只是公司股份的部分实际出资人,可以称为“股名股东”。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独资不设立股东会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某些特殊的公司形式可以不设立股东会,其职权由公司的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行使。
(1)外商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只设立董事会,由董事会代行股东会的权力;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股东可以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做出相应的决定,该决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且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监事和董事、高管之间不得兼任。一般来说,公司监事都是在公司相当完善的情况下,才会设有完备的管理系统;就像有的大公司总经理和总裁是分开的,但在很多小公司却是兼任的。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订立合同各合伙人:
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年龄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年龄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第一条合伙宗旨:_________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
2.退伙。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第八条禁止行为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第十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其它:_________
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_________各存一份。
合伙人(签章):_________合伙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时间地点
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的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3、临时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的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4、表决与通过
5、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6、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