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从行使股东权的主体人数分为单独股东权与共同股东权。单独股东权指的是可以单独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等;共同股东权指的是需要占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方可行使,如股东会召集权等。
二是按股份的种类分为特别股东权与普通股东权。特别股东权指的是特别股股东行使的权利,如优先股股东的权利;普通股东权指的是一般股东权。三是从股东权的来源分为法定权与约定权。法定权指的是依公司法所享有的,公司章程不得剥夺的权利;约定权指的是可以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赋予的或限制的权利。
股份数占比统计口径不同。
股东按总股本数量统计的,指持有股份数量在总股本中所占比例的最新结构排名。流通股东按流通股数量统计的,指持有可流通股份在流通股总量中所占比例的最新结构排名。享有股东权利方面不同。股东享有的股东权利,与所持公司股份比例相适应。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转股权的情形
债权转股权的情形:
(一)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
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按照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必定要参与经营管理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被允许成为普通合伙人,必然有违民法设立行为能力的宗旨。所以,普通合伙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但是,普通合伙人的行为能力会因各种原因而发生变化,如果在有限合伙存续期间,普通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普通合伙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合伙协议规定可以转换为有限合伙人的,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转换为有限合伙人如果合伙协议未予规定的,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转换为有限合伙人。
另外,作为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人是否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呢有人认为,如果限制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成为有限合伙人,必然不利于其财产的保值增值。由于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执行,并且无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完全可以允许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成为有限合伙人。
也有人认为,由于识别、判断能力不健全,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加入有限合伙之时缺乏理性判断,加入之后也难以监督合伙事务的运作,容易被普通合伙人利用,从而对其财产的保值增值明显不利。
因而,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应当成为有限合伙人。
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公司法》对公司合并的程序作了相对详尽的规定,诸如合并各方应签署合并协议,应经有权管理机构通过,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等。
增资与股权转让。在开始合并之前,合并各方首先根据确定的标准评估各自的市场价值,明确各股东的股权比例。各公司将未分配利润及部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公司注册资本。这样合并之后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计算方法将会接近各方确定的股权比例,差额部分通过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进行调整,股权转让的价格可以是零元,也可以是各方确定的一致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