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情权;
2、表决权;
3、分红权;
4、优先认购权;
5、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一)建立公司内部有效的权利制衡机制。
1、进一步强化监事会的权利,并赋予监事会在特殊情况下为保护公司利益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
2、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公司法》规定,公司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对董事会的经营权加以制约。
二)强化小股东在股东大会的提议权。
《公司法》第43条规定,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明确小股东的诉讼权力
1、扩大小股东的可诉范围
根据《公司法》第111条的规定,小股东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小股东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
2、规定诉讼时效
《公司法》应就此增加诉讼时效之规定,具体时间以十五天为宜,因为公司决议效力的未决状态影响公司的运作。
3、调查权
当小股东有正当理由怀疑公司存在违反法律和章程的行为时,可以请求法院或主管部门调查公司的经营状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条例规定: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关键就在这个“三分之二以上”,换算成百分比,就要等于或超过66.7%的股权才能通过以上规定的决议,而如果某一股东的股份为33.31%以上时,那么其他股东的股份加起来也不会达到66.7%,所以只要这一个股东投反对票,就决定了股东会决议是不能通过了,这就相当于“一票否决权”。
2、股东表决权诉讼;
3、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诉讼;
4、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诉讼;
5、股东要求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诉讼;
6、股东或者董事、监事请求确认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诉讼;
7、股东或者监事请求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讼;
8、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债务一般是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的,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无关。
任何事物都不会是绝对不变的,在有的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会由股东来承担:
情况之一,股东出资不实。未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未达到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在公司注册时,工商登记机关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出资证明文件,一般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证明,若是以实物出资,会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评估文件。这些文件在公司成立后会存在于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中。如果在诉讼中遇到公司履行债务能力不足时,受理案件的法官或是律师可能会查询这些材料,若其中未存在这些材料,则可能会要求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
情况之二,股东抽逃资金。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做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可能会遇到要求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可能,就是说这时股东要代公司受过。
其他情况,包括很多情况,如股东在公司未正式注册成立便以公司名义营业由此造成了债务或股东挪用了公司的财产支付个人费用或是有些股东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侵害债权利益,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等等一些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