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如下方式保护隐名股东的利益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都是通过双方之间的出资协议确定的。为了尽可能的降低隐名股东的投资风险,出资协议应当尽量完善。协议中应当约定各方的出资比例、利润分配比例、显名股东表决权所代表的利益、显名股东私自处分股权的违约责任、因显名股东自身原因造成隐名股东股权受损的赔偿责任等等事项。
隐名股东如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股东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仅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应该认定为具有股东资格,并责令办理变更登记。由于隐名投资本身就是一种非常容易产生纠纷的投资方式,所以为了避免日后纠纷产生时自己处于不利局面,并且良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隐名股东应当妥善的保管好各类证据。
如纠纷已经发生,而又不能通过相关协议、协商解决的,则应尽快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解决。
(一)投资前与显名股东签订书面的代持股协议。签订书面代持股协议一方面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确认隐名股东地位的一个重要要求,另一方面也通过书面形式将所有权利义务固定下来,避免将来发生纠纷。如果您已经是隐名股东却没有和显名股东签署该协议,那么要尽快补签一份,因为这对双方都有利。签订协议时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双方姓名、户籍地址、实际居住地址、身份资料、联系方式;
2、隐名股东拟投资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主要经营范围;
3、代持股的原因以及代持股股份总数;
4、双方权利义务;
5、违约责任;
6、诉讼或者仲裁管辖。
(二)法人代表人选最好由隐名股东本人或者其信任的人担任,因为法人代表不一定要由股东担任,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都可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且外国人也可以担任法人代表。在经营过程中很多事情可能需要法人代表签名。
(三)公司在银行的预留印鉴最好采用印章加隐名股东签名的形式。手写签名相对于印章更能保护隐名股东对财务的控制权利。
(四)隐名股东在管理公司过程中要以股东的身份预留签字,例如在股东决议等文件中。如果发生纠纷,隐名股东的确权抗辩更加充分。
(五)隐名股东最好使本公司员工清晰地认识到公司的真正股东是谁。该条规定也是实践中遵循的一条规定,切忌仅仅以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的身份内部管理。
(六)隐名股东所有针对公司的投资必须留有书面记录,并且投资的资金一定要经过其本人的帐户中转。该条规定非常关键,因为隐名股东实际投资是证明自己股东身份的直接证据。
第一,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以名义出资人为显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合同无效的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二,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一般情况下,第三人凭借对登记内容的信赖,可以合理地相信显名股东就是真实的股权人,可以接受该显名股东对股权的处分,实际出资人不能主张处分行为无效。
第三,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
对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行为,在第三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权后,隐名股东基于股权形成的利益就不复存在,隐名股东可以根据协议,要求作出处分行为的显名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
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当然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外;
3、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
股权转让合同争议的解决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2024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4修订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疑;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法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