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1、参与公司设立或者认购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或出资的原始股东。凡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参与公司的最初设立活动,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且实际认购出资的发起人,或者认购公司首次发行股份的其他人,均可成为公司的原始股东。
2、公司成立后的继受股东。继受股东是指在公司的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出资或股份的人,一般是在公司成立后因依法转让、继承、赠与或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取得股东地位的人。
3、公司成立后因公司增资而加入的新股东。公司增资可以通过向原股东筹集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向原股东以外的投资人筹集。如果公司采取后一种方式增资,则原股东以外的投资人因其向公司的投资也成为公司的股东。
公司股权转让具体的流程包括: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1、股东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2、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回购股东股权的情形: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1、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可以决定上市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决定有关于董事的报酬事务。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并且也能够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和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2、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上市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的方案以及决算方案。审议批准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以及拟补亏损方案。对于公司的增加或者是减少注册资金作出决议。对于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券作出决议。
3、对于上市公司的合并分立以及解散和清算事务等相关的事项作出决议。修改上市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于公司的聘用以及解聘会计师事务可以作出决议。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的表决权股份总数5%以上股东的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