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限制
1、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份,如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
2、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
二、股权转让的特别限制
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股东优先购买权。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特别限制
1、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
5、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6、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7、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一、一般限制
1、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份,如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
2、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
二、股权转让的特别限制
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股东优先购买权。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特别限制
1、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
5、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6、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7、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3、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消灭情况下的股东退出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应当终止经营的情形出现。公司在此种情况下应予解散,清算后公司注销;
(2)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
(3)公司破产。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包括股东之间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种方式。
股东行使该权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从实体上公司需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
二是从程序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通过。在以上两个条件未满足时,股东的盈余分配权尚只能是法律层面的期待权益。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采用货币持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货币出资方式。
(二)实物作价出资方式。
(三)工业产权出资方式。
(四)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其出资作价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