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目的不同
股东代表诉讼是因为公司利益受到了损害,为了保护公司利益而提起诉讼,属于公益权。股东直接诉讼是因为股东利益受到了损害,目的在于保护股东的私益。
二、提起诉讼的程序要求不同
股东代表诉讼有前置程序的限制,而股东直接诉讼没有此程序。
三、原告资格不同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要作为原告须同时具备持股时间和最低持股比例两个要件。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的原告资格都无任何限制。
四、公司在诉讼中的地位是否明确不同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被告是损害了公司利益的人,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他人,公司是利益受损方。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股东为原告,公司或高管人员等均可为被告。
五、对撤诉或和解的要求不同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由于诉讼涉及公司整体利益,法院应对原告股东的撤诉或和解进行审查并向其他股东披露与此相关的事项。在股东直接诉讼中,原告股东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直接作出撤诉或和解的决定,法院只做形式审查。
六、诉讼所获利益的归属不同
股东代表诉讼,法院判决胜诉的利益由公司直接享有,股东本人只能作为股东而间接享有利益。股东直接诉讼则利益直接归属于起诉股东。
七、诉讼风险的承担不同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起诉股东仅是代表公司行使诉权,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归属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如股东败诉,由该股东负担该案诉讼费等费用。同时,该案判决对于公司产生既判力,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提起诉讼的股东是形式上和实质上统一的原告,无论该股东胜诉、败诉,一切利益和不利益均归属该股东。
1、《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