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目的不同
股东代表诉讼是因为公司利益受到了损害,为了保护公司利益而提起诉讼,属于公益权。股东直接诉讼是因为股东利益受到了损害,目的在于保护股东的私益。
二、提起诉讼的程序要求不同
股东代表诉讼有前置程序的限制,而股东直接诉讼没有此程序。
三、原告资格不同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要作为原告须同时具备持股时间和最低持股比例两个要件。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的原告资格都无任何限制。
四、公司在诉讼中的地位是否明确不同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被告是损害了公司利益的人,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他人,公司是利益受损方。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股东为原告,公司或高管人员等均可为被告。
五、对撤诉或和解的要求不同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由于诉讼涉及公司整体利益,法院应对原告股东的撤诉或和解进行审查并向其他股东披露与此相关的事项。在股东直接诉讼中,原告股东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直接作出撤诉或和解的决定,法院只做形式审查。
六、诉讼所获利益的归属不同
股东代表诉讼,法院判决胜诉的利益由公司直接享有,股东本人只能作为股东而间接享有利益。股东直接诉讼则利益直接归属于起诉股东。
七、诉讼风险的承担不同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起诉股东仅是代表公司行使诉权,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归属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如股东败诉,由该股东负担该案诉讼费等费用。同时,该案判决对于公司产生既判力,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提起诉讼的股东是形式上和实质上统一的原告,无论该股东胜诉、败诉,一切利益和不利益均归属该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