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限制股权权利主要是因为股东没有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实履行出资的责任。受限制的权利包括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
2、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参与决策权。股东依法出资,就应该享有参与决策公司事务的权利,包括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请求撤销或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等。
第三,资产收益权。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拥有对公司财产的分配权利,包括分配公司利润、取得公司剩余财产的权利。
第四,知情权。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都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第五,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为了保持公司管理层的稳定,所以一般发生股权流转时,或者公司打算增资扩股时,通常允许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或者优先认购新股。
除此之外,股东还有退股权、以自己名义向侵犯公司或股东利益的人提起诉讼等权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顾名思义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是:
1、股东人数的区别:一人有限公司,就一个股东;普通有限公司,股东为2-50人。
2、年检的区别:一人有限公司每年年检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普通有限公司每年年检无特别规定无须出具审计报告。
3、设立个数的区别:一人有限公司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成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普通有限公司,股东可成立多个有限公司。
1、公司投资人未如实注资,如果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就构成出资违约,公司可以要求股东履行出资责任,但不能变更股东。只有股权转让时,才能要求变更股东。
2、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