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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6人看过2024-01-24

    股权以财产权为基本内容,还包含公司内部事务管理权等非财产权内容。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

    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方面,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转移股权,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如何才能保证股权有效转移?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可见,在有限责任公司,受让人即使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且合同已经生效,在公司为其履行股东名册登记变更程序之前,尚不能认定其已取得了股东资格,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后,新老股东的交替方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并具有了社会公示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有所不同。其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受让人即取得公司股权,合同当事人为记名股东的,应通知公司办理股东名册登记变更。

  • 123人看过2024-01-24

    股东瑕疵出资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瑕疵出资的股东应当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按时足额的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自己所认缴的出资额,瑕疵出资的股东,还应该对其他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出资瑕疵的责任承担有什么:

    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可分为两类:一是有出资瑕疵的股东对公司以及其他股东承担的民事责任,属违约责任;二是有出资瑕疵的股东与其他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即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对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时,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出资瑕疵股东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股东不按期缴纳出资的,必须继续履行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自己所认缴出资额的义务,即使法院受理了公司的破产申请,破产管理人仍然应当要求该股东补足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出资瑕疵股东应当对其他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不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已构成违约,无论公司成立与否,都构成对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的违约;如果公司已经设立,出资瑕疵股东的行为同时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规定瑕疵出资的构成条件、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赔偿责任。

  • 123人看过2024-01-24

    公司股东变更需要付款凭证。

    需要的材料如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或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或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及征求意见的说明。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外资转内资的,提交原外资企业有权机构同意转让股份的决议)。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无须提交本材料。

    5、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7、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如股份转让涉及外资转内资的提交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

    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122人看过2024-01-24

    股东知情权之诉是侵权之诉。

    从性质上讲,原告应当是知情权受到侵害的股东,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从主体资格上讲,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就是其是否具备股东资格的问题,因为股东知情权从具备股东身份之时就当然享有的,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

    因此,股东知情权纠纷的前提基础是判定股东是否有股东资格。

  • 130人看过2024-01-24

    需要承担退股前的债务。如未在退股前签订退股协议,则将承担债务责任的风险。签订了退股协议,则无需承担债务。

    退股协议是退股人请求公司到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的书面依据,也是公司进行变更登记的必要文件。退股协议是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事由退出公司,不再享有股东权益而同公司签订的协议。

    没有退股协议书,股东不能退出公司,或者会被视为没有退出公司,退股之后公司发生的新债务,债权人仍会向退股人主张债务;没有退股协议书,股权转让之前所产生的债务,退股人仍将会承担赔偿责任。

    确认股东退出公司,不再承担退股后公司所产生的债务,保障退股人的权益;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他人,退股人不再承担退股前公司所负债务。

  • 123人看过2024-01-24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只有异议股东的强制收购请求权,而无公司主动回购。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先规定了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规定了包括减少注册资本、异议股东回购等在内的几种例外情形,即原则禁止、例外允许。

  • 118人看过2024-01-24

    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如下:

    1、已在工商局办理了股东信息备案登记;

    2、记载在股东名册中;

    3、具有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定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 126人看过2024-01-24

    股东资格丧失的4种类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股东丧失股东资格:

    (1)所持有的股权已经合法转让的。

    (2)未依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的。

    (3)因违法受到政府出发而被剥夺股权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 116人看过2024-01-24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是什么: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是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司法》对于股权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131人看过2024-01-24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是: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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