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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6人看过2024-01-24

    一、标的公司欠股东借款的债权。标的公司在存续期间,因经营需要或自身向金融机构贷款有难度等原因,由股东以借款形式提供资金支持。现股东转让公司股权,可同时以债权人的身份提出受让条件,即股权捆绑债权一并转让,要求受让方在受让公司股权支付价款的同时,向标的公司提供资金偿还欠原股东的债务。也就是说,受让方成为新股东的同时,成为对标的公司借款的债权人。

    二、股东欠标的公司借款的债务。股东占用标的公司资金的情形时有发生,但在股权转让时应当了断。此款项的法律关系中,标的公司是债权人,股东是债务人。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时,应当明确告知意向受让人存有债务清偿问题,处理的办法是事先作出承诺,并在结算转让价款时一并偿还。

    三、与原股东相关的或然债务风险。股权转让前,标的公司向金融机构借贷资金,由股东提供担保,或股东向金融机构借贷资金,由标的公司提供担保。现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时,贷款清偿尚未到期,作为股权交易的双方应当约定,经征得金融机构同意,或解除原股东担保,由新股东对标的公司贷款承担担保责任;或解除标的公司担保,由原股东另寻他人承担担保责任,以规避原股东、标的公司或然的债务风险。

    四、与转让股东无关联的债权债务。标的公司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也会产生一系列的债权债务,并与股东无关联关系。如标的公司向金融机构借贷资金(以标的公司财产作抵押);经营活动中往来的应收应付款项;标的公司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合规决策程序向他人提供的担保等。对债权而言,标的公司是权利主体和行为主体;对债务而言,标的公司是承债主体和清偿主体,可以独立于股东依法合规地进行处置,与股权转让不构成相互制约。

  • 145人看过2024-01-24

    一、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情况对股权质押的有效性有决定意义。

    由于股权是一种非物化的权利,其价值的实现绑定在企业的存续和经营上,因此很容易受来自企业内部和外部环境各种变化的影响。股权质押作为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权。但由于股权的特殊性,导致股权押的优先受偿权是建立在出质股权所在公司持续经营的基础上的。许多非上市公司尚未建立起制度化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银行难以了解其经营状况。如果质权设立后,公司经营管理不善或管理层转移公司财产,公司股权价值将大幅降低。如果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业绩下滑(甚至破产),将使质押股权大幅减小(甚至归零),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减少(甚至丧失)。因为股权的存在是以公司的存在为前提的,股东本身对公司的权利实际上甚至位于公司的一般债权人的权利之后。考虑极端情况,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破产,以该公司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质押的债权(贷款等)的清偿能够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从质物中获得救济。但以该公司股权质押的债权(贷款等)的清偿后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从而质权人从股权质押中获得救济的金额会大打折扣,面临不能受偿的风险,破产时股权中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公司事务参与权也已无实际价值。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情况对股权质押的有效性有着决定意义。

    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难以计量。

    目前,商业银行对股权(股票)价值计算的方法主要有按照市值和净资产计算两种,其中市值法按照股票市场价格确定;净资产法按照企业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折算每股股权(股票)净资产价格确定。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因为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形成大规模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机制,股权没有连续的交易价格作参考,所以非上市公司股权价格一般采用净资产法计算。净资产法计算股权价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财务报表编制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但非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并不向社会公众披露,报表编制时适用会计准则的准确性也相对较弱。因此,较之上市公司而言,非上市公司股权价值难以计量。

    三、股权质押价值波动警戒机制缺失。

    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质押股权价值的波动对银行贷款的安全性有着重大影响。因此,商业银行贷后管理的重要一环便是对质押股权价值进行监控。设置相应的警戒线、止损线是指商业银行对股权(股票)质押的价值波动达到相应的价格(警戒线价格、止损线价格)后,要求企业补充担保,对股权(股票)出售。正是由于前述非上市司股权没有连续的交易价格,很难参照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在贷前阶段便确定明确的警戒线、止损线。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财务报表编制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因此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价值存在着波动警戒机制缺失的现实情况。

    四、非上市公司股权实现质权的途径较少。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的,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对于质押而言,可以通过折-价、拍卖、变卖三种方式实现质权。

  • 133人看过2024-01-24

    从我国目前《公司法》规定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

    (二)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

    (三)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投份转让;

    (四)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同曾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 171人看过2024-01-24

    (一)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利益的目的而行使的权利。自益权与共益权是对股权的基本分类。

    自益权主要是财产权,属于股权的内容。自益权的存在以股东的个人利益为基础,依附于股东资格。股东权利中属于自益权的包括: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权利;依照法律、公司章程转让出资的权利;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出资的权利;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资本的权利;依法分配公司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的权利。

    (二)基本内容

    自益权主要包括:发给出资证明或者股票的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等。自益权与共益权是对股权的基本分类。自益权主要是财产权,属于股权的内容。

  • 124人看过2024-01-24
    可以选择注销或者作为库存股保留。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如果注销该部分股份,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手续。

    如果是作为库存股,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手续。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本公司股份的收购及质押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114人看过2024-01-24

    公司股权转让需要的手续

    根据我国公司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般要经过如下程序:

    一、公司受让股权召开公司股东会,研究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二、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三、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四、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五、股权转让的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免去转让方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来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六、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股东对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七、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

    八、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九、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

    十、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 129人看过2024-01-24

    权利

    控股股东能对公司运作施加重大影响,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控股股东的权利主要为:

    (一)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组时应当确保分离社会职能、剥离其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和福利性机构及设施不得进入股份有限公司。

    (二)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损害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益。

    (三)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监事候选人提名,应当严格遵循法律和法规与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及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任免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与其他股东的权益。

    (六)控股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实行人员与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分开、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义务

    我国公司法对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不得滥用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实践中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主要是控股股东实施的。除控股股东外,还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三、滥用股东权利的赔偿义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20、21条)。

  • 121人看过2024-01-24
    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一)成立生效说:《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除国有独资及外资企业的股权转让需要办理批准手续外,其他公司并无批准、登记等手续要求,故股权转让协议应采“成立生效主义”。

    (二)成立不生效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行为是附生效的,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和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是股权对外转让的生效条件。如果其他体股东过半数不同意和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股权对外转让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三)无效说:《公司法》第71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未履行此程序,应依《民法典》规定认定为无效。

    (四)效力待定说: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权对外转让合同属效力待定合同。《公司法》第71条第二款之立法目的在于:既保障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又保障转让方收回投资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法律赋予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之同意权,股东对外转让出资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合同的效力未定。如果在案件审理终结前能获得同意,则协议获得补正,应认定有效,反之无效。

  • 123人看过2024-01-24

    (1)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股权转让的主体是企业股东,客体是企业股份或权益;企业是资产的所有者,产权转让的主体是企业,客体是企业的资产。

    (2)转让股权时,涉及三个独立主体:即为被转让企业的股东(转让方)、被转让企业(客体)和受让企业(购买方);而转让资产则仅涉及两个独立主体:转让资产的企业(转让方)与受让资产的企业(购买方),与转让资产的企业股东没有直接关系。

    (3)发生股权转让行为时,被转让企业(转让的客体)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转让前后被转让方法人地位始终保留并且属于被转让方的资产不变;否则是转让资产的行为。

  • 125人看过2024-01-24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综上所述,公司内部可以进行股权转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依公司法规定自由转让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间进行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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