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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0人看过2024-01-24

    优先股和普通股还是有一些本质的区别,主要体现如下:

    1.不同的收益:

    优先股会事先约定股息分配比例,这一规定跟债券有点类似,也就是公司经营怎么样,利润都会按照约定的这个分配比例进行分配的。普通股的收益还是要看公司的经营状况怎么样,如果经营得不错,它就会分配更多的股息,而如果经营不善,则分配就会少或者没有。

    2.不同的权利:

    优先股和普通股的权利不一样,前者通常无权参与公司管理决策,也没有发言权和投票权,但后者有权参与公司的管理决策。

    3.资产分配方面的顺序不同:

    当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股更比普通股具有优先权,该类股东可以优先分配公司剩余资产,其清算顺序在普通股的股东前面。

    4.不同的退出情况:

    优先股和普通股退出的方式不同,首先前者是不能撤回,但可以通过赎回条款卖回去给公司。但后者则是无法退股变现的,基本上只能在二级上市场卖出变现。


  • 203人看过2024-01-24

    入股方式主要有资金,设备,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有比例要求)或其他可以评估的财产。可以以技术(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技术秘密等),不动产(土地、房屋、店铺等)、动产(资金、机动车辆),价值经过评估或者所有股东认可后获得相应份额的股权。公司法规定资金占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

  • 140人看过2024-01-24

    合法。

    公司实际投资人不愿意出资的原因有很多,判断其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主要应依据隐名出资的行为是否规避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五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140人看过2024-01-24

    一、挂名股东有连带责任。无论是挂名股东背后的实际投资者,还是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公司成立时所有股东均承担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此时应对任何股东未缴足出资额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即使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签订协议如有债权纠纷实际出资人应承担责任该协议只能约束双方,不能作为挂名股东不承担责任的依据。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123人看过2024-01-24

    一、隐名股东不可以要回出资。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

    (一)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

    (二)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

    (三)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四)隐名股东合同为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

    (五)隐名股东出资的标的主要为货币、不以登记为产权转移形式要件的实物、权利、技术等。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 123人看过2024-01-24

    我国公司法确立了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救济机制。

    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机制有两种途径:一是直接诉讼;一是派生诉讼

    所谓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以自已的名义对公司或者其他权利侵害提起的诉讼。这类诉讼包括:

    1、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等

    2、决议无效之诉

    3、损害赔偿之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股东派生之诉,是指股东为公司利益而提起的诉讼。由于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是相一致的,因此股东为公司利益而起诉,实质上也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只是不那么直接罢了。

  • 130人看过2024-01-24

    股东诉讼是指股东纯粹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向公司或者其他人提起的诉讼。

    股东诉讼的情形主要有:请求支付已经合法宣布的股利的诉讼;要求查阅公司账簿和有关记录的诉讼;要求保护新股认购优先权的诉讼;对妨碍行使表决权提起的诉讼;因违反股东之间的协议提起的诉讼;对股东转让股份侵犯自己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等等。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于或拒绝追究侵害人的责任时,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公司对侵害人提起的诉讼,又称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的情形主要有:董事、监事、高级职员的违法越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诉讼,如董事、监事、高级职员收受贿赂、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同类的营业活动;董事、监事、高级职员和控制股东违反对公司所负的诚信义务或因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诉讼,如董事、监事、高级职员严重的玩忽职守、浪费公司资产、出卖公司控制权、董事、监事、高级职员或控制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诉讼;公司股东对公司外部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等等。

  • 124人看过2024-01-24

    是的。

    在股东代表诉讼程序中的调解,为了让公司的意思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最大程度维护有限公司股东的利益,调解协议除了由董事会代表公司表示同意外,还应当由公司中除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表示同意。在公司和股东全体均同意且调解协议没有他其他违法事由时,法院才能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也才能相应地制作民事调解书。

  • 156人看过2024-01-24

    股东代位诉讼权也称间接诉讼权,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为了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

    新修订《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1)拒绝提起诉讼,或者(2)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3)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24人看过2024-01-24

    在主张确认具备股东资格的纠纷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诉请股东应当对其存在股东资格的主张提供证据,包括:完成实缴出资款的证据、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是否参加过股东会议并进行表决、参与公司的其他管理事项。其中完成实缴出资是实质性审查要件,其他证据则属于形式类证据,证据的丰富程度直接影响到裁判结果。

    而在主张不具备股东资格的纠纷中,较为常见的为“冒名股东”的诉讼,被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自然人主张身份被冒用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被冒用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件丢失的证据、工商登记资料的签字系本人所签的鉴定意见等,原则上股东无需为其否定性的主张进行举证,例如其未进行出资未参与过股东会及公司的经营,若公司对其主张有异议的,则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在股权比例确认的纠纷中,通常是工商登记的股权份额少于其约定认缴份额,该类纠纷遵循“实质审查”的原则,因此各方应当对事实的真相充分举证,但若涉及第三人的,还受到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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