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母公司破产时,如母公司怠于行使对子公司的股东权利,对其在子公司的出资不做处理,会使破产财产数额减少,影响母公司依法清偿债务,损害各债权人合法权利,同时也不利于破产工作的完善。
由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关系,在母公司破产时必然因母公司破产财产的界定而牵扯到子公司,只有正确处理了子公司才会妥善解决母公司的破产问题。
其实还有一些可能性。如,母公司的债权人直接受让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的股权受偿。如母公司的清偿债权人后仍有剩余财产,该剩余财产恰恰为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的股权的,则母公司的股东也可分享这部分股权,成为子公司新的股东。
这些可能性,还可以适用于参股公司的解散或破产,只是参股公司是不可能控制其投资的公司的股东会而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其投资的公司的,除非其他股东也同意解散其投资的公司,而通过股东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