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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0人看过2024-01-24
    协商一致就按照协议处理。

    夫妻离婚时对公司股份的分割无法协商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可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案。

    (1)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但有限公司的最低法定人数不得少于二人,受公司法的这一限制,在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公司中这一方案无法实现。在夫妻持有公司股份价值大于夫妻其它共有财产总价值的情况下这一方案也不能采用。

    (2)夫妻离婚后各自作为公司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但在股份分割时应对原股份比例进行审查并调整。在夫妻承续其间,夫妻股份比例的设置往往只是形式上的需要而并不反映夫妻实际权益的分配,夫妻一方名下往往持有大部分公司股份甚至全部股份。在离婚时夫妻共有的股份应当按双方各得一半原则进行分割,并以此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如在多家公司拥有股份则应对各家公司所持股份分别按前述原则各半分割。

    (3)如夫妻一方原来不属于公司股东,在对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可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也可以不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对夫妻共有股份先行分割。其他股东不同意将公司股份分割(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夫妻一方时,不同意分割(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不属股东的夫妻一方应得的股份。该股份买卖所得款项归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东不购买这一股份应视为同意分割(转让)。

    (4)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将公司拍卖,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或拍卖所得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这一方案后遗症最小,但仅限于只有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公司。这一方案会影响到公司积累的营销网络等无形资产及夫妻双方离婚后各自在商界的发展,所以这一方案的采用应充分考虑双方意见。

  • 130人看过2024-01-24

    一、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1、持股比例不能认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分割时应为均分股份。

    2、夫妻二人愿意继续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

    3、夫妻一人不愿意持股,将股份作价一半补偿给不愿持股方,将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找到新的股东加入。

    4、夫妻都不愿意继续经营的,可以对公司资产进行拍卖或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后的资产,并注销公司。

    二、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共同持股的有限公司

    (一)夫妻间直接转让股权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协商一致的,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夫妻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作价补偿,股权在夫妻间不发生转移

    1、持股配偶一方将本属于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的形式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分割夫妻在公司内的共同财产,需要公司的全部净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清算,评估公司的净资产。

    3、如果夫妻不能协商一致,由夫妻一方预付评估费用,或双方各付一半评估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都不愿意出评估费的,法院对这部分共同财产不予分割。

    (三)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共同财产入股时,作为隐名股东的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将共同财产以第三人的名义出资,夫妻双方是隐名的实际股东的,并和第三人签订隐名出资协议的,该部分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 126人看过2024-01-24

    离婚引发的股权争议,大部分争议为股权转让纠纷,其后分别为股东所有者权益确认纠纷(主要指利用司法会计手段界定配偶一方名下股权价值,不为单独案由)、股东身份确权纠纷(含股权确认纠纷及股东出资纠纷)、股权质押纠纷。

    离婚案件中,因股权分割导致纠纷常见类型分别如下:

    1、因一方擅自将自己或自己与配偶双方名下的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

    2、因配偶双方对于一方或双方持有的股权价值分歧导致的纠纷;

    3、因一方为隐名股东或对公司出资引发的股东身份确权产生的争议;

    4、因一方利用股权质押担保导致股东权益减损、灭失,或可能减损、灭失酿成的纠纷。

    5、因一方开设BVI公司隐化股东身份、或转移共同股权价值引发的纠纷。

    6、因公司IPO、上市融资导致配偶一方名下持股数量变化引发的纠纷。

  • 125人看过2024-01-24

    股权转让程序:

    (1)欲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其他股东发出转让股权的书面通知,这主要是针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规定。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无须通知。

    (2)股权转让时如涉及国有资产,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的,须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中外合资或者合作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必须向中方股东的上级主管政府部门审批,并报有关政府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转让手续。

    (5)收回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给受让股权的新股东发出资证明书。

    (6)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依照上述程序完成股权转让后,公司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股东、章程等事项的变更登记手续。有限公司只有按照上述程序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才能保障股权转让的完全法律效力。

  • 113人看过2024-01-24

    股权转让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1、在起草有关股权转让的文件前,应到公司注册地所在的工商登记部门查阅并复印一下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因为要起草的有关文件都必须和工商登记部门存档的资料保持前后衔接一致。

    2、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转让中最重要的环节,必须明确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例如股权转让份额、转让价格、转让价款、交割日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等。建议由律师或专业人员起草具体条款内容。

    3、受让方在交易过程中可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义务,为了防范受让方不履行支付股权转让的对价风险,股权转让合同应明确约定定金罚则或违约赔偿的范围、计算方法,转让方可要求受让方作出保证或提供担保。

  • 114人看过2024-01-24

    股东行使权利的误区:

    误区之一:召开会议罢免或开除其他股东。

    误区之二:公司成立后股东撤资或者退股。

    误区之三:不论公司盈亏如何,股东只拿固定回报率。

    误区之四:股东是公司的主人,公司的钱就是股东的钱。一般公众产生这样的常识性误解,是忽视了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股东虽是公司的老板,但是股东和公司各具有法律上独立的人格,在财务和资产上二者是严格分开的。

  • 145人看过2024-01-24

    法律对股权执行的规定:

    1、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2、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3、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 127人看过2024-01-24

    有两种情况:

    (1)受让人明知或者应知出资瑕疵而接受转让的。

    对于转让人已向受让人如实告知股权存在瑕疵的真实情况,受让人同意受让股权的,双方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认定有效。

    (2)受让人未告知或受让人不明知时为瑕疵股权的

    瑕疵股权在转让时,出让人未告知受让人股权瑕疵的真实情况,对股权瑕疵情况,受让人不明知或不应当知道时,受让人可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转让合同。

  • 150人看过2024-01-24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份的方法:

    1、有约定按约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没有约定按法定:

    (1)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大于1/2)同意。

    注意:股东向股东之内的人转让股权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

    (2)表示同意的方式

    ①明确表示同意。

    ②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③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优先购买权(顺序:协商——出资比例)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117人看过2024-01-24

    1、未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有:对于其余如实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实出资是每个股东应尽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可以以实物等非货币财产来出资。

    2、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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