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后实收资本是需要验资的。
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设立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的审验。变更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变更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的审验。
第五条,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出具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不能减轻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应当说明已审验的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
对于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仅对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发表审验意见。
2、《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
企业因出资者、出资比例等发生变化但注册资本金额不变,而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股权质押后股东丧失了对股权的处置权,在质押期间是不能转让股权的,但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公司股权质押后可以签订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股权进行转让,但是股权变更登记除非取得质权人的同意,否则是无法进行变更登记的,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股权转让方应当告知受让方股权质押的实际情况,防止构成欺诈;
2、对受让方而言,股权转让合同可能无法履行。如果股权出质所担保的债权无法实现,该股权可能会被拍卖用于抵债。
在优先购买权行使时股权定价标准是没有具体规定的,如果股东与第三人约定的股权定价明显偏高的,应该认定转让合同无效,股权定价应该按公司实际价值确定。
何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
《公司法》对“同等条件”的具体内容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同等条件”的认定通常兼顾综合因素予以确定,非绝对相同或完全一致:
1、对于转让股东与非股东第三人一般意义上的买卖行为,应以条件完全相同予以理解,即:优先权股东的购买条件须与第三人所为的承诺完全一致;
2、对于转让股东与非股东第三人间有特别约定的特殊情况下的买卖行为,应以相对同等说理解。
我国对股权能不能百分百质押没有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就可以进行质押。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股份公司可以分立成有限公司。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分立的程序有:
首先,需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分立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其中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要做出公司分立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其次,订立分立协议。
再次,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第四,通知债权人。公司分立牵涉公司财产分割,公司应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最后,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派生分立中,原公司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要办理变更登记,新成立的公司要办理设立登记;新设分立中,原公司解散,应办理注销登记,分离出来的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
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在股权分臵情况下,由于股权估值方式的不同,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东的利益冲突。当上市公司的业绩、品牌、核心竞争力等不能成为公司的市场价值和充分地成为非流通股东的财富时,非流通股东的利益取向与上市公司和流通股东的利益取向不一致,非流通股东的行为就有可能发生扭曲,致使上市公司无法形成良好的治理结构。在股权分臵改革之后,股东之间的利益趋于一致,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上市公司也就会因此获得更加牢固稳定的发展基础。管理层转变为公司价值管理者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子公司员工可以股权激励的。
因为子公司在法律上独立于母公司,所以他有自己的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拥有独立而完整的公司管理组织体系,因而在经营方面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和一定的灵活性。
股权激励的含义
股权激励是企业拿出部分股权用来激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优秀员工的一种方法。一般情况下都是附带条件的激励,如员工需在企业干满多少年,或完成特定的目标才予以激励,当被激励的人员满足激励条件时,即可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享有股东权利。
创业公司发展早期,资金都比较紧张,而资金不足带来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人员流失,尤其是团队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他们的流失会为创业公司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为提高团队凝聚力、用有限的薪资留住管理层及核心员工,企业家们绞尽脑汁、慢慢研究出了以公司股权为标的,向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在内的其他成员进行长期激励的制度,即股权激励。
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如下:
首先,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其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