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优先购买权行使时股权定价标准是没有具体规定的,如果股东与第三人约定的股权定价明显偏高的,应该认定转让合同无效,股权定价应该按公司实际价值确定。
何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
《公司法》对“同等条件”的具体内容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同等条件”的认定通常兼顾综合因素予以确定,非绝对相同或完全一致:
1、对于转让股东与非股东第三人一般意义上的买卖行为,应以条件完全相同予以理解,即:优先权股东的购买条件须与第三人所为的承诺完全一致;
2、对于转让股东与非股东第三人间有特别约定的特殊情况下的买卖行为,应以相对同等说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