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情权。中小股东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对公司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根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这也是股东全面了解公司情况的首选方法。股东的这些权利是法定的,公司不能拒绝。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
3、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71的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转让自己所持股权的权利,依法行使转让权也是股东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
4、行使优先购买权。
5、依法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
6、以自己的名义维护公司和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7、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权利。
公司解散清算需要补缴出资。
公司清算后,如果公司股东有未履行出资责任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公司股东履行出资责任。或者分配公司财产时,以股东未出资的数额为限,不分配剩余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没有出资,股东享有股东权。但是如果股东有出资义务而未按规定出资的,需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一、
1、债权转让未先告知债务人的,转让的行为对债务人没有法律效力。
2、如果债权人要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需要依法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才要向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债权转让的条件及法律效力
1.须有有效的债权存在。如果债权不存在,则转让行为无效。
2.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
3.转让双方之间须达成书面的转让协议,需要双方签字认可。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顾名思义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是:
1、股东人数的区别:一人有限公司,就一个股东;普通有限公司,股东为2-50人。
2、年检的区别:一人有限公司每年年检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普通有限公司每年年检无特别规定无须出具审计报告。
3、设立个数的区别:一人有限公司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成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普通有限公司,股东可成立多个有限公司。
(1)与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股东会对分红进行决议;
(2)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本人的股权;
(3)在公司通过分红决议但公司不执行的情形下,股东有权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执行有效决议,及时支付分红给各股东;
(4)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与所有者权益的其他部分相比,企业在使用和分配未分配利润方面具有更大的自主权。由于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属于企业留存收益,除企业的独立行为外,对留存收益的提取和使用也有许多规定和限制。
净利润数额会在利润表里计算得出,直接引用到资产负债表里即可。计算公式如下:期末未分配利润=期初未分配利润+净利润。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之一。根据该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包括两层意思:
1、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当公司的债务超过其全部资产时,以公司资产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