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的含义及范围
股权,即股东权,有广、狭二义。广义的股权是指股东依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总称。狭义的股权仅指股东根据其股东资格所享有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4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股权的具体内容非常丰富,很难列举穷尽,主要包括:
1、资本收益权:盈余分配权、剩余财产非配全、股份转让权。
2、参与管理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全、投票表决权、提议权、提案权、召集主持权、建议质询权。
3、知情权。
4、股东诉权:派生诉权、直接诉权。
5、其他权利:如优先购买权、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新增资本优先认购权等。
需要。
公司的股份通过股权交易进行买卖,该交易造成股东的变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更必须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且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备案。
股东变更的申请人在提交了以上所需要的提交的资料和完成公司股东变更所需要的程序,那么您的公司股东所具备的股东资格就发生了变化。新的股东将取代原来的股东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新的股东将拥有了新的股东资格。
强制拍卖中保护优先购买权的两种方法
优先购买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两个要素:一是购买条件相同;二是基于同样的购买条件作出了愿意购买的表示。在法院拍卖程序中,理论和实践中对于优先购买权的保护有两种方法:一是“跟价法”,二是“询价法”。
“跟价法”是指由法院通知优先购买权人直接参与竞买,优先购买权人和竞买人一起竞价,实行价高者得。这种做法将优先购买权人视同一般的竞买人。因此,优先购买权人要行使和实现其优先购买权,必须同其他竞买人一样,按照拍卖公告的要求,进行竞买登记,交纳拍卖保证金,举牌竞买。
“询价法”是指由法院通知优先购买权人到拍卖现场,但不直接参与竞价,待经过竞价产生最高应价者后,由拍卖师询问优先购买权人是否愿意购买。如果其不愿购买,则拍卖标的即由最高应价者购得。如果其愿意购买,则拍卖师询问最高应价者是否愿意再加价,如果其不愿加价,则拍卖物由优先购买权人购得,如果其表示愿意,则在加价后再询问优先购买权人。如此反复,直至其中一人退出,拍卖才成交。
我国台湾地区基本上采纳了“询价法”,不同之处在于,不再询问最高应价者是否愿意再加价,只要承租人表示愿意购买,拍卖标的即归承租人购得,否则,归最高应价者。
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可见,该司法解释采用的“跟价法”是人民法院强制拍卖中保护优先购买权的统一方法。
“跟价法”要求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须以竞买人的身份举牌应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指价格同等,还包括付款期限、交付方式同等,其他竞买人须遵守的拍卖程序、规则,承租人也应遵守。在其他人举牌应价后,有最高应价时,拍卖师高呼三声,此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此最高价接受。如无人进一步出更高价,则卖给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出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为表示的,则拍归最高应价者。按照“跟价法”,优先购买权人必须积极、主动应价,其优先购买权才能获得保护。
股权转让要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因股权转让产生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种,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而股权转让是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行为,所以股权转让纠纷属于合同纠纷。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一,资金受让方不一样。增资的受让方是公司,转让的受让方是原股东。
第二,增资就是增加注册资本,而转让不会增加注册资本。
第三,增资后,新股东和原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是否一样,需要做另外的约定。而转让的新股东与原股东一致,不但继承了原股东在公司的权利,也应当承担原股东相应的义务。
第四,增资需要开股东大会,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转让则是半数的股东同意即可,只需书面通知,不用开股东会。
第五,增资一般体现出公司的实力,告诉别人公司在发展。而转让一般体现在团队建设上,告诉别人我们又来了一个牛人。
第六,增资进来的钱不用交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原股东需要交税。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长期股权投资合同或者协议不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范围,因此不缴纳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第十条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在离婚案件中,股权的分配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
一、股权属于个人财产时,离婚股权如何分割
1、离婚股权如何分割:
用个人婚前就已经存在或者婚后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投资的股权属于夫妻一人个人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不参与离婚财产的分割。因此,此时离婚股权并不予以分割。
2、离婚股权产生的收益如何分割:
由于我国民法典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股权产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润分红,股价上涨抛售增值的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夫妻有限责任公司,离婚股权如何分割
此种情况下,离婚股权如何分割比较简单。因为夫妻公司的,不涉及到第三人。一般情况下,对此类股权分割按照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不管先前出资谁多谁少,都可以得到公司50﹪的股权。对于产生的收益也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
三、以夫或妻一方名义与他人投资成立公司,夫妻离婚股权如何分割
这种形式的有限公司,由于涉及第三人,关系较为复杂。我国法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如,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四、夫妻双方共同与他人投资形成的有限公司,离婚股权如何分割
此种情况就相对简单一些,夫妻本来都是股东,不存在向股东之外第三人转让股权问题,也不存在一方退出而变更公司问题,分割时只需按照民法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对夫妻共有股权在二人之间进行公平分割。
1、产生原因不同。
股东的权利虽然多种多样,但总的来说,股东的权利可以分成两大类:股东的个人性权利和股东的共同性权利。股东个人性权利是指法律或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可以单独要求并实现的权利,诸如分配权利、认购股份的权利、要求记录其投票表决的权利等。股东共同性权利则是指股东根据与公司成员之间的契约而享有的、能够对公司事务和事项作出决议的权利。
2、诉讼目的不同。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虽然公司和股东个人都是侵害行为的受害者,但公司是直接受害者,股东个人是间接受害者,股东提起诉权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但也间接地维护了自己的利益;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股东个人是侵害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股东行使诉权的目的是纯粹为了自身的利益,而非整个公司的利益。
3、诉讼被告不同。
股东直接诉讼只适用于公司及其内部人员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即诉讼的被告只能是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诉讼归属不同。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至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属于公司,即形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是互相分离的。
外商独资企业不设立股东会,因为其比照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只有一个股东,当然没有股东会。
而对于外资企业来说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但不一定没有股东会,因为外资企业的机构设置也是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可以根据公司需要选择设立或者不设立。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如双方股权转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那么该股权转让行为尚未生效,股权转让双方应各自返还依据协议书从对方所取得的财产。《公司法》第32条也规定,股东应当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中,因此凡未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人均不得以股东身份主张权利。既然如此,哪些虽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并未办理股东名册以及工商注册变更登记的股权受让人,显然不得已股东身份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既不能真正获得新股东身份,一个不能引发股东身份变更的股权转让协议又谈何有效呢?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于股权转让协议,法律并无必须登记才生效的规定,故协议应自成立时即生效。股东名册登记和工商登记均作为对抗要件,未变更股东名册之前,受让人所拥有的股权不得对抗公司;未变更工商登记之前,受让人所拥有股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无论是股东名册还是工商登记,均不具有设权效力,而只具有证权效力和对抗效力。
第三种意见认为,要区分对内对外,未股东名册登记,股权变动未生效。股东名册登记而工商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于以上三种观点,结合《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精神,显然第二种意见更合乎司法之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