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当是公司股东认为其共益权受到侵害时才能提起代表诉讼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是少数股东行使派生诉讼权利的前提,公司利益未受损害,则公司董事、经理或控股股东的不当行为亦不得成为派生诉讼的对象。公司利益受到损害,一般应以损害实际发生为条件,对可能发生的损害一般不应准许其行使派生诉讼权,否则有司法过于干涉公司经营权的问题。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因并非属于作为公司投资者的股东,而是属于公司整体,代表诉讼一旦胜诉,则胜诉的结果是使得公司获得利益,这种结果只是使公司股东间接受益,既然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并非只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因此代表诉讼提起权就当是属于股东的共益权范畴。共益权是指股东既为自己的利益,又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所以股东的共益权受到侵害时,才可提起代表诉讼。如果是股东认为其自益权受到损害只需向侵害其权利的人提起一般民事侵权诉讼即可。,实践中,公司及少数股东的共益权受到损害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因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根据法律的规定,这种正常的生产经营风险理应由公司来承担,也就是应由公司的全体股东来承担,而不能提起派生诉讼。
二、必须是公司怠于行使或不行使诉权,即股东行使代表诉讼提起权必须设置前置程序因为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因是第三人侵害了公司股东的共益权,这种侵权直接侵犯了公司的权利,而间接损害公司股东的权利,在上述行为产生后,如果公司能够通过一定的途径向有关当事人行使权利,如通过公司监事会监督有关当事人予以纠正等,或者公司以自己名义向相关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有关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或者要求公司董事、经理、控股股东及第三人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则少数股东即不能行使代表诉讼诉权。只有在公司怠于行使权利,或者明确表示不行使权利时,公司少数股东才能行使诉权。如果股东未征求公司是否就该行为提起诉讼的意思表示,不应该也不能提起代表诉讼。
是的。
所谓股东代表诉讼,是一种赋予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制度安排。具体地,它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的机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它与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以及集团诉讼相比,是不同的诉讼制度。它具有公益性目的。
股东可以提起哪些诉讼:
(一)股东与股东的诉讼。如股东因告公司其他股东不履行股东出资义务、不履行对公司的管理义务和清算义务等而产生的诉讼;另对公司一方股东排斥另一方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诉讼,也应属于股东告股东的诉讼。对此类诉讼,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尚不够明确和全面,只是在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除此之外,在《公司法》中,我们没有发现“公司一方股东对另一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二)股东与公司的诉讼。此类诉讼应当说在股东诉讼中较为普遍,其又分成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为涉及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撤销或无效的诉讼,主要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二种情况为涉及股东知情权的诉讼,主要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三种情况为涉及公司股权收购的诉讼,主要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当然第三种情况也可能涉及到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三)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此类诉讼主要是针对公司董事、监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诚信义务和善管义务而提起的,诉讼中涉及到的问题往往比较复杂,它又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股东因公司董事、监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直接侵害其股东利益而提起的诉讼,主要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第二种情况应属于股东代位诉讼或代表诉讼的范畴,主要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另《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规定也是股东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要法律依据。
(四)股东与公司和公司管理人员外第三方当事人的诉讼。此类诉讼是指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人、侵权行为人而采取的诉讼,也属于股东代位诉讼或代表诉讼的范畴,主要法律依据也是《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内容。因为按该条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不仅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之外的任意第三人,即凡是对公司实施了不正当行为而对公司负有民事责任的人,在公司怠于对其行使诉权的情形下,都可以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这种宽泛的规定有利于充分发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作用。另外,在此类诉讼中,考虑到公司的特殊地位和诉讼结果对公司利益的影响,股东在提起诉讼时,应当将公司列为诉讼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为了确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义务后得到追究,更有力地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我国新《公司法》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对股东的此项诉讼权利均有规定,均赋予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
股东代表诉讼有什么规定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以,但是有限制。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拒绝或怠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有关侵权人员的民事责任及实现其它权利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代公司提起的诉讼。其具有以下特征:
(一)股东代表诉讼产生的根本原因是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
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权利传来的,由股东行使的。
(二)股东代表诉讼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公司拒绝、怠于行使法律救济请求权
当情况紧急,或者当公司收到股东请求起诉的请求书后拒绝起诉或30日内未起诉时,股东才能代表诉讼。
(三)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须是公司的股东
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联合提起诉讼均可,但是并非只要公司的股东就可以提出诉讼,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任何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中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四)判决结果直接归于公司承担
股东只是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股东没有任何权利、资格或权益。也就是说原告股东并不能取得任何权益,法院的判决结果直接归于公司承担。
本文介绍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注意事项,包括提起代表诉讼的条件、证据证明等内容。
1、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发生时持有并持续持有公司股份(另一种意见是: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发生前6个月持续持有公司股份);
(二)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应不少于10%,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累计应不少于1%;
2、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下列事实之一:
(一)其已于2个月前请求公司提起诉讼,但公司未起诉的;
(二)有关财产即将被转移、有关权利的行使期间或者诉讼时效即将超过的;
(三)其他紧急情况,须立即起诉的。
3、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后,其他股东以相同理由请求参加诉讼,符合本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允许其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但其增加诉讼请求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4、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时将有关交易相对人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一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5、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6、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恶意诉讼情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担保数额应当相当于被告参加诉讼可能发生的合理费用.
(1)股东的主体资格,即股东必须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具备股东身份,并在提起和进行代位诉讼时一直保有股东身份;股东身份是原告资格的基本标准,只有一直保持股东身份,才可以提起股东代位诉讼,《公司法》对该股东身份的具体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2)用尽内部救济手段,即股东在提出代位诉讼前应先向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出申请,但公司怠于行使才可以提起诉讼。《公司法》对怠于行使规定了三种情况;一是拒绝提起诉讼,二是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三是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