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质押如何实现与动产质权相同,一般需具备如下两个要件:其一,须质权有效存在,其二,须债权清偿期满而未受清偿。
2、股权质押的实现,须与出质股权进行全部处分,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对作为出质标的物的全部股权的处分。即使受担保清偿尚有部分甚至少部分届期未受清偿,也须将全部出质股权进行处分,不允许只处分一部分而搁置其余部分,此即为质物的不可分性。二是指对出质标的物的股权的全部权能的一体处分,而不允许分割或只处分一部分权能。这是由股权的不可分性所决定。
3、禁止流质。禁止在质押合同中订立流质条款(流质契约),或即使在合同中订立了流质条款也视为无效。
4、质权实现的方式,即对质物处分的方法,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但由于股权质权的物的特殊性,因而股权质权的实现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
1、一般公司破产后不会对股东有影响,公司破产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股权在质押的状况下,一般不能转让的,所以不能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1、申报债权必须是在诉讼时效内的债权,凡超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时效的,又无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证据,不予确认;债权人提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的,则依据法律文书中直接确认的债权金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内容,管理人无须实质审查可直接予以确认债权。
2、判决中超过破产受理时间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保全费不予认定。申报的债权不是以金额计算的,债权人应对债权金额进行折算,管理人按市场价值确认。
3、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管理人依法通知相关法院中止审理。、
4、其中对于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在诉讼、仲裁审结后,再依其生效的法律文书对所确认债权进行调整。
5、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以后,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依法予以审查,但是,申报人应按照审查需要交纳审查费用。
1、股东单纯的身份是股东,那是不用签劳动合同的。如果股东还是公司的员工,在公司担任一定职务,但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3、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在公司法司法实践中,可提起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的情形主要有:
(1)会议召集人不适格;
(2)会议通知或公告瑕疵;
(3)非股东或非股东代理人参与表决;
(4)决议未达法定最低表决权数;
(5)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同样,若董事会决议存在上述情形,直接利害关系人亦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无效或撤销之诉。
1、根据破产法的一般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3、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不必申报。
5、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6、无利息的债权以本金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也可以申报其债权。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1、总体步骤: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申请→(二)立案审查→(三)案件受理→(四)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债权的申报与登记→债权人会议→破产和解→企业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注销登记。
2、债务人(拟破产企业名称)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破产申请书;(见附件)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写一份申请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
(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写一份报告)
(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写一份说明;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
(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会计账册)
(7)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工商年检报表、会计账册报表)
(8)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写一份说明)
(9)债权清册,应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等)、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按项目列表)
(10)债务清册,应列明债权人的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等)、债权人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偿还情况;(按项目要求列表)
(11)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提供担保合同)
(12)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提供对被破产企业破产以前做出的法院判决或起诉文书)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用人单位如果有合法理由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合法理由不得随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